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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漢駕車撞前女友車輛 施襲致對方雙眼現不對稱 上訴終院敗訴

本澳一名男子在2020年醉酒駕車撞前女友車輛,其後以鎖匙及拳頭施襲,導致對方多處受傷,視力下降,右眼與左眼出現不對稱,明顯影響外觀。在數罪並罰下,初級法院合共判男子3年3個月實際徒刑,以及禁止駕駛1年6個月,女子可獲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約186萬澳門元(下同),當中約28萬元由保險公司承擔。男子後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維持原審判決。

被告先撞前女友車輛 後爬入車內施襲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9)下午發稿公佈判決。據判決,在2020年9月13日晚上,被告駕駛輕型汽車至澳門商業大馬路,並停在財富商業中心門口,等待前女友回家。該名女子當晚11時30分駕駛輕型汽車轉入商業大馬路時,發現前男友的車輛正停泊在其對面行車線,由於曾被前男友襲擊,故將車輛停下並致電友人求助。被告下車走近前女友的車輛,在確定駕駛者是女方後,便跑回其汽車的駕駛座,駕駛車輛掉頭撞向前女友的汽車,導致右前車門被頂著不能打開。

隨即,被告下車並手持鎖匙猛力打向前女友汽車的駕駛座玻璃窗。見未能打破,遂倒車並再次撞向女方汽車。隨後,被告通過已破碎的車窗爬入前女友的車廂內,用身體壓著女方,用鎖匙襲擊對方的眼部及面部,並用拳頭襲擊頭部及身體。期間,被告更突然咬向前女友的左前臂及左手指,再爬向後座,從後扯女方頭髮阻止其離開,導致女子部分頭髮脫落。

據案情,女方在途人的協助下爬出車外,被告亦被制服。女方隨即被送院接受檢查及治療。經鑑定,女方頭皮挫裂傷,頭面部多處挫傷及擦傷,腦震盪,右眼頓挫傷,右眼外傷性白內障,右眼瞼皮下出血,右眼視網膜震盪,右耳聽力曾出現重度聽力障礙。根據鑑定結果,事件造成她視力下降,右眼與左眼出現不對稱情況,明顯影響外觀,同時亦造成她患有創傷後應激綜合症,有可能需要長期接受治療。

被告在案發一個多小時後進行呼氣酒精測試,被發現其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33克,超出法定標準。除此之外,被告的行為亦導致女方汽車嚴重損毀及造成馬路邊緣石壆損毀。

初院判被告3年3個月實際徒刑

經審理,初院裁定被告觸犯了《刑法典》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加重毀損罪,以及《道路交通法》的一項醉酒駕駛罪,數罪並罰,合共判處其3年3個月實際徒刑,以及禁止駕駛1年6個月。

初院裁定受害者的民事請求理由部分成立,可獲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合共1,867,393.31元,當中288,560.41元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不服並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惟被裁決上訴理由不成立。被告仍然不服,向終院提起上訴。

據判決,終院合議庭首先駁回了被告所提出的原審判決存有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以及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的主張。

至於被告主張原審判決錯誤訂定絕對無能力時間、長期無能力及精神損害補償的問題。合議庭則指出,已證事實已明確表明受害者視力方面的減值為7至10%,其亦因受襲而患上腦震盪後綜合症,並構成無能力,傷殘評估值為10%。原審法院根據上述無能力減值系數定出賠償金額不存在任何法律適用的錯誤。

就中院維持初院訂定的補償金額為50萬元的精神損害補償,終院合議庭指出,根據《民法典》第487條的規定,在定出損害賠償金額時要遵循平衡原則,亦要考慮每個個案的具體情節,衡量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責任人、被害人和獲償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司法見解通常所採用的賠償標準等等。「本案中,賠償金額的訂定是基於甲有完全過錯責任的基礎上作出的。」

合議庭又指,考慮到被告故意開車撞向前女友所在的車輛並爬入車內並施以攻擊、女方傷勢及所承受的痛苦和負面情緒以及被告的經濟狀況,同時考慮到法律規定的訂定賠償的標準,認為原審法院訂定的補償金額不存在過高的情況,應予維持。

有關判決可參閱終審法院第2/2024號案終院合議庭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