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警察局典試委員會以「保密」為由拒絕一名「肥佬」考生查試卷,被行政法院判敗訴,後上訴至中級法院又敗訴。中院合議庭指出,該名考生除可提出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外,亦可向法院提上訴,故其為程序當中的直接利害關係人。為組織法定程序所需理據,投考人有「客觀」需要審視其考卷答案、所得分數,以及相關的改題標準。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2)日發稿公佈有關判決。據判決,甲為司警局所開展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程序的投考人,因知識考試(筆試)成績低於50分而被除名。甲遂向司警局典試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主席提申請,要求提供筆試題目、考試答案、評分、評核准則、倘有的相關翻譯文件及其他用作改卷用的資料等文件的副本,但被委員會「以涉及保密性為由駁回。」

甲在申請被拒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提供資訊、查閱卷宗或發出證明之訴,要求委員會提供上述資料的副本。行政法院審理案件後裁定理由成立,繼而命令委員會向甲提供所請求的資訊。委員會主席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
中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按照法律規定,一名因筆試低於50分而被除名的投考人,除了可提出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外,亦可向法院提司法上訴,屬於程序當中的直接利害關係人。「為著組織聲明異議或行政上訴的理據,可以預期被除名投考人會有審視並比對其本人的作答內容、其所獲得的分數,以及相關的改題標準的客觀需要。」
中院:考生亦可付費查卷
合議庭續指,由於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並沒有規範開考卷宗的查閱。在不存在專門規範的情況下,投考人是否有權查閱開考卷宗應循《行政程序法典》有關「卷宗之查閱及證明之發出」規定,而據有關規定,「利害關係人有權藉支付應繳金額,獲發其可查閱之卷宗的證明書或副本。」
合議庭又指,委員會亦未能舉證甲所要求的文件因符合《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的「具有機密或秘密之屬性」,且利害關係人也有權根據《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相關規定查閱記錄委員會決議的會議錄及文件,包括其本人的考卷以及典試委員會作出相關決議的基礎文件。
至於委員會主張提供文件會影響考試公平性及政府公信力,合議庭則指,沒有法律規定面試須重複筆試題目,委員會可透過採取合適的考核方法,避免不公情況發生。
中院合議庭裁定司警局典試委員會敗訴,維持原審裁決。有關裁判可參閱中院第28/2025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