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內疑偷拍裙底被判監9個月 嫌犯上訴失敗 中院:非初犯 量刑不存在過重

初級法院早前以「侵入私人生活罪」判決一名疑在超市偷拍裙底的嫌犯9個月實際徒刑。其後該名嫌犯以「適應障礙」為由上訴中級法院要求減刑,指病因伴隨焦慮情緒、病理等,驅使其上癮性犯罪。中院就案件作出判決指,嫌犯並非初犯,原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最基本要求,不存在過重情況。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130日發稿公佈有關判決。據判決,於2022年8月嫌犯跟隨受害人進入位於氹仔市區的某間超市,再走到受害人身後徘徊,假裝挑選貨物。其後,嫌犯拿出手提電話開啓拍攝功能,伸手將手提電話從後放在受害人的裙底進行拍攝。維持約10秒後,嫌犯帶同該手提電話離開超市。一名超市顧客目睹嫌犯的行為並告受害人,其後受害人報警,檢察院之後控訴該名嫌犯。

經審理,初院刑事法庭裁定嫌犯觸犯《刑法典》第186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侵入私人生活罪」罪名成立,判處嫌犯9個月實際徒刑,以及向受害人支付2,500澳門元作為損害賠償。

嫌犯不服並向中院提起上訴,指出根據山頂醫院的評估報告,自己被診斷為適應障礙伴焦慮情緒,認為是病理因素驅使導致其癮性犯罪,是病理因素無法克制才作出犯罪行為,故罪過程度應予減低,而且其已就犯罪行為作出毫無保留的自認以及作出深切悔悟。嫌犯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違反《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之規定。

中院裁判書製作法官作出簡要裁判,指出當中同意檢察院在意見書中作出的分析。中院又指出,嫌犯並非初犯,具有同類犯罪的前科記錄。一方面顯示嫌犯具有較為明顯的犯罪人格,人格矯正難度較大,再犯可能性高;另一方面,雖然不能排除嫌犯犯案的病理因素,但單純的醫學跟進短期內亦未足以有效防止其再次作出同類行為。

中院又認為原審判決判處嫌犯實際徒刑,恰當地體現了該案中刑罰必要性的要求,亦未超逾嫌犯之罪過程度,即原審判決判定之刑罰已無下調之空間,而判處實際徒刑也是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有機結合之體現。嫌犯因所觸犯的一項「侵入私人生活罪」而被判處9個月實際徒刑,有關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最基本要求,並不存在過重情況,故裁定嫌犯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可參閱中院第765/2023號案的簡要裁判。

訂閱每月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