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選議員林宇滔指出,有商號經營者收到當局派發援助後,財政局竟在數年後抽查帳目並要求補足數年前全年報稅單據,若商戶交不出相關單據則須返還援助,批評做法不合理且沒有依據,請當局交代有關做法。
林宇滔在其書面質詢中提及,有關援助是《僱員、自由職業者及商號經營者援助款項計劃》(下稱「援助計劃」)當中對商號經營者的援助,由財政局自動派發予合資格的商戶且不是商戶主動申請。援助計劃規定,款項將由財政局在核實受益人的報稅資料及資格自行發放。
林宇滔表示,財政局在宣傳計劃時的資訊亦強調,當局按照報稅資料自動發放援助,僅提及,如商戶果在六個月內結業或不以合理理由解僱本地僱員,須全部或部分返還已收取的援助款項,並未提及其他注意事項,尤其是未提及日後在接收獲助後,在當局核查時需提供詳細帳目。
他提及,以2021年援助為例,規定「在財政局登記的所得補充稅納稅人,不包括非澳門居民,如果其經營的商號於2020年度所得補充稅申報營業結果為沒有盈利,將按商號最近三年度申報的經營成本平均值的百分之五計算,發放每人最少10,000元、最多200,000元的援助款項。」而2022年有關援助規定為:「如其經營的各商號於2021年度所得補充稅申報的營業結果的總和非為盈利或為盈利但金額不超過600,000元,將按其符合發放條件的商號2019至2021年度申報的經營成本平均值加總後的百分之十計算,發放每人至少30,000元、最多500,000元的援助款項。」
有商戶被要求15日內返還援助是「雪上加霜」
林宇滔:若報稅有問題 應循稅務流程
林宇滔指出,近日有商戶陸續表示收到財政局通知,要求商戶提供資助當年的全部單據及資料,以證明其符合報稅內容,但因事隔數年,加上政府提供B組報稅選擇,就是理解商戶無法收集及提供全部單據,商號只能儘量提交手上所有單據。但商戶最後獲財政局回覆指,經核查受益人資格後,「因未能提供充足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受益人相關年度所得補充稅申報資料的真確性」,故不符合獲發援助款項的要件,商號須返還已收取之援助款項。
商號無奈指出, 該B組報稅僅需簡單填報當年總收入及開支等基本資料,而財政援助是當局根據過往相同的資料自動發放援助金,當局亦沒有提醒或強調商戶需要保留營業單據,卻在過去兩三年後的今天才要求查帳,未能提供所有詳細收據甚至需要返還所有款項。行政法規更規定,受益人須自接獲返還通知之日起15日內繳納款項,否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林宇滔續指,由於今次援助是根據商戶年前報稅標準自動發放,而非商戶自行申請,加上當局數年後才突然要求商戶提供當年營運所有單據以證明自己的報稅資料準確,既不合理,亦不依法。按照援助相關的行政規則,當局是否發放援助的標準是商戶的報稅資料,若當局對相關的報稅資料有質疑,應該按照相關稅務規定要求對商戶進行重新評稅,而非在上述報稅資料已獲確定後,突然在事後數年要求商戶提供當年的所有單據。
他表示,若當局發現接受援助的商戶屬「空殼公司」,又或以提供虛假文件或作虛假聲明的方式騙取資助,當局理應依法處理及收回援助款項。但是次援助中受影響的商戶無奈表示,疫情至今一直正常開門做生意,收到援助款後已盡最大努力維持經營,就算生意經營不景,但堅持沒有解僱本地僱員以符合援助要求,與員工共渡時艱。在現時經營環境仍然極為困難下,政府今次做法無疑是「雪上加霜」。
林宇滔問到,根據第39/2021號及第33/2022號行政法規,發放援助的條件是根據商號之前遞交的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發放方式是經財政局核實受益人的資料及資格後發放援助。意味著財政局已確定商戶提交的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即使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當局有職權核實援助款項受益人的資料及資格。但財政局有何依據超越該行政法規列出的要件,重新估算其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的收支資料?」
另外,他亦表示,財務局應一早說明發放援助後將有抽查。根據《行政程序法典》公共行政運作的總原則,財政局的處理程序並不符合「適度」、「善意」、「與私人合作」、「作出決定」及「非官僚化」等原則。「若當局在公佈行政法規時已計劃日後會作出抽查,為何未有及早在新聞稿提及將來會有抽查機制,甚至加強宣傳提醒獲資助的商戶保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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