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完成修改勞動關係法的討論,計劃將解僱補償的薪酬上限調高500大元(澳門元下同),從21,000元加至21,500元,四年加500元也拿得出手,論無恥也真的無敵。
甚麼叫做解僱補償的薪酬上限?可能有不少朋友沒有關注這個是甚麼數字。所謂解僱補償,就是當僱主無理解僱僱員時,法律規定須向被解僱員作出的補償(確實,澳門的僱主是可以無理解僱僱員的,只要僱主依法作出補償,僱員隨時可以被解僱,且是無門申訴的)。但解僱補償有兩個「天花板」,其一,是解僱補償的賠償上限最多是十二個月,即使你為同一僱主提供工作超過十八年,乃至三十年或四十年,所能獲得的補償金額都不能超過十二個月;
其二,就是解僱補償的薪酬上限,也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21,000元或未來加至的21,500元。這個解僱補償的薪酬上限是怎樣使用的呢?就是當一個僱主要解僱僱員時,若僱員的月薪酬是低於21,500元的,則可按照其實際薪酬多少來計算補償。但若其月薪酬是高於21,500元,例如是25,000元或30,000元,則仍然只能按21,000元或未來的21,500元來計算補償。
本來,解僱補償在《勞動關係法》內就訂有一個計算標準,比如為同一僱主工作滿十年,解僱時其補償就以每年二十天計算,如剛好十年,就要補償二百天;若工作滿二十年,就應該補償四百天,但前一個「天花板」限制了補償的最多天數,只能是三百六十天,相等於工作了十八年。而後一個「天花板」則限制了薪酬上限,不管你實際薪酬是多少,最多也只能按照21,000元或調整後的21,500元來計算補償。這並不公道,本來既然有一套公式,就應該沒有「天花板」,做多久就按此計算便好。但在八十年代制訂勞工法時,澳葡當局在商人的反對下,做了個妥協,為解僱補償設了這兩個「天花板」。
當時,澳葡政府認為,初訂勞工法,可能一定程度會增加了僱主的經營成本。為免對僱主衝擊過大,所以在解僱補償方面就暫時先保留兩個「天花板」。待勞工法經一段時間實踐,大家適應之後,就可以取消這兩個「天花板」。但結果四十年過去,兩個「天花板」屹立不動。在商人治澳下,其實更見後退。
單以解僱補償的薪酬上限來說,八十年代制訂勞工法時,月薪酬上限是14,000元。但那時候澳門人的薪酬中位數可能僅是三千多元,到回歸後的前幾年,薪酬中位數也不過是四千多元。所以月薪酬14,000元可能覆蓋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受僱者。就是說,若有人被解僱,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可按實際的薪酬來計算解僱補償的。可是,三十多年後的今天,澳門居民的薪酬中位數據統計局的公佈是20,500元。那就意味着解僱補償的月薪酬上限的21,000元或21,500元,所覆蓋的人群僅是一半多一點,即有百分之四十幾的人,在面臨解僱時,只能以低於其月薪酬來計算補償金額。打工仔遭受無理解僱已經夠慘,而因為所存在的兩個「天花板」,令他被解僱卻不獲應有天數計算,還限制了其薪酬上限,這是落井下石!
商人政府也好,重商主義也好,文明社會總該有一個公平的制度。解僱員工是僱主主動作出的行為,僱員只能被動地接受。本來就應該按照既有的公式來計算解僱補償,而不應加設兩個「天花板」。作為「球證」的政府,即使兩個「天花板」不能即時消除,也應該逐步向消除兩個「天花板」的方向努力。而當局厚顏無恥地把這個解僱補償薪酬上限從21,000元提升到21,500,增加的不足2.4%,對比四年前,可能受覆蓋的人群更少了。
筆者認為,解僱補償薪酬上限該是多少?不應是政治角力,也不應是無休止的爭議,而是應該由政府在掌握澳門人的薪酬數據基礎上,確保有百分之八十的受僱者都能在這個薪酬上限中受到覆蓋。而另一個「天花板」,即十二個月的最高補償亦應逐步提高,例如從十二個增至十五個,再逐步增至十八個月乃至未來若干年內將限制完全放開,最終實現按實際服務的年資來計算解僱補償。
岑浩輝不是商人出身,也與商界少有交集。由他來領導特區政府,應是擺脫商人治澳,擺脫偏袒商界利益,體現社會公平的契機。我們且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