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家事法案」議員關注強制調解或傷害想離婚一方、調解員專業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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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記者小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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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年10月28日 23:23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家事調解法案。

立法會今(28)日舉行全體會議,《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 (下稱家事法案)在得到29名議員支持以及兩名投下棄權票下獲得一般性通過。在討論法案期間,來自醫療間的間選議員陳亦立認為,法案建議強制調解程序或再次傷害想離婚的一方,問及如何保障想離婚的一方;亦有多名議員關注調解應否強制、調解員的專業程度、保密及工作量等。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稱 ,調解雖屬強制性,但不要求調解「成功」,該法案的原意是減少「衝突」,保持家庭「和諧」。社會工作局局長韓衛在回應時強調,調解員必須具社工專業認證且從事家範疇,在保密以及跟處理家庭問題、糾紛方面均專業。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力求於訴前化解相關爭議;亦規定家事調解員由社工局局長指定在該局社會工作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持有社工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工擔任。

該法案又建議家事案件範圍,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向配偶、前配偶或子女提供的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此等案件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必須先向社工局申請家事調解,在完成調解後如仍有需要訴諸法院,可憑社會工作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

在公園玩耍的小孩。

議員多關注調解員專業程度

多名議員包括直選議員李靜儀、謝誓宏、高天賜、李良汪、羅彩燕、馬耀鋒、林宇滔以及間選議員葉兆佳等關注調解員資格、專業程度、工作量等。

其中,葉兆佳亦問及為何熟悉法律的律師不能擔任調解員;林宇滔則問及該法除了諮詢社團,為何沒有諮詢公眾。法案涉及千家萬戶,如何平衡效率及實際情況、持續提升仲裁水平、法案目標為何、會否定期檢討法案等等,當局應交代。

謝誓宏、高天賜則表示,家事涉及大量個資,故問及如何確保相關內容保密,而非公職的調解員沒有保密義務。其中高天賜指出,以香港經驗,家事調解屬自願性質,若澳門實行強制調解或拖慢離婚進度。又問及為何不能尊重自願原則,由雙方在自願下進行調解。

高天賜又指出,在新加坡離緍個案若涉及21歲或以下的人士才會進行強制調解,但都必須提告法院,因涉及大量個人資料以及家庭情況,法院保密安全,故問及將來如何做到保密程度?若一旦泄漏,又如何尋源?

陳亦立:法案如何保障想離婚的一方

討論期間,陳亦立表示,若已打算離婚的雙方關係應不理想,若拖時間或對想離婚的一方造成二次傷害。

他又指出,若一方想離婚,惟另一方不想離婚,只想借調解拖延時間,法案如何保障想離緍的一方?

多名官員包括張永春(中)及社工局局長韓衛(右)列席立法會全體大會。

根據政府所公佈數據,近年涉及訴訟離婚等特定家事案件每年約兩百宗。韓衛在回應議員有關家事調解員資格和工作量問題時指出,每年社工局和民間機構處理家庭個案逾 5,000宗,從事該方面的社工有逾百人,若每年增加兩百多宗家事個案,「平均都係多幾個個案」,相信應該可以應付。

他又指出,民間符合法案規範的註冊社工有逾  1,000名,且均具有專業認證,知悉隱私法規;而現時社工局家庭重案組社工有 14人,經常處理重度家庭危機個案,具有專業家庭輔導技巧和能力。若連專業的社工都被認為不具專業資格,不專業的人員「咪更唔專業」。

張永春:不是「強制成功」

張永春亦強調,「訴前調解制度」屬強制性,但不「強制成功」,若有一方不想調解便進入下一個程序;若屬家暴情況,則不做調解。至於為何引入強制性「訴前調解制度」則是因為訴前調解的效果更好,若屬非強制性的話則打很大折扣。本澳門司法界實踐後提出該建議,而本澳專業界在接觸各地經驗後有相同意見。

張永春又認為,有些司法官未經歷婚姻,未必比有經驗調的解員更有效處理家事問題,法案希望透過調解介入,離婚當事雙方都能「諗清諗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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