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收錢協助涉案人士「拆案」以逃脫法律制裁一案,早前在中級法院一審被判17年監禁。其後,江志與檢察院均已提起上訴。江志代表律師劉耀強昨(25)日在庭外受訪時表示,江志已提出上訴,正等待終審法院的裁決。案中第四被告、律師關凱倫代表律師周國強則表示,早前檢察院已針對案中四名被告的判決提出上訴。
昨日中院就重審檢察院提起的 「中間上訴」,涉及以「律師費」名義支付的賄款金額一案宣判。中院法官、裁判書製作人陳廣勝在宣讀判辭時指出,由於缺乏證據證明檢察院所要求變更的內容及增加的情節,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合議庭無法認定檢察院有關更新內容,最終維持原判。
在昨日的宣判中,案中首三位被告江志、蔡秀英與吳懷珠均有出庭,惟三人均未發表言論,關凱倫則沒有出庭。作為商人的蔡秀英及其丈夫吳懷珠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洩密等罪成,分別被判處 14年和6年徒刑,而關凱倫判無罪、即時釋放。
中院合議庭於本周一(23日)已聽取「中間上訴」案中的兩名涉案商人作證,內容涉及在2011年海關查扣疑似侵權貨物一案。據案情,當時珠寶鐘錶金行的胡忠達和李清華負責人被控「將侵權商標之產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並透過蔡秀英,向任職律師的關凱倫支付一筆「律師費」,至於「律師費」為多少則為今次重審其中一個爭議點。
據早前庭上所述,該筆律師費為56萬港元,其中有胡達忠所支付約40萬港元、李清華則支付至少16萬港元。當時案件由江志偵查,惟他在一年多內未採取行動,最終將案件歸檔。李清華去年在中院作證時稱,自己曾分兩次支付共56萬港元。檢方曾申請更改有關案情但被法庭拒絕,其後上訴終院得值並要求中院重審該等內容。檢察院早前則提出要更改原起訴書部分內容以及增加一些情節,包括將原在起訴書中的李清華所支付律師費由16萬元改為56萬元、透過關凱倫以及其律師行收取所增加的40萬元現金。
陳廣勝昨日宣判時指出,李清華前日作證時重申,胡達忠曾表示多付40萬「可以搞掂件事」,即用於疏通檢方。其後,他便將款項交到胡忠達店內的一名職員。李清華一直維持自己的講法,即胡達忠曾講過只要多給40萬元就可以「搞掂件事」,亦多給了胡40萬元,惟他亦承認已不記得收錢的職員。
陳廣勝續指,胡達忠在作證時則強調自己沒有講過多給40萬就「搞掂件事」,亦沒有收到40萬,自己亦一直不理會律師費用事宜。
陳廣勝又表示,檢察院所有要求更改以及增加情節沒有證據證實,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合議庭維持原判,並強調今次重案的裁決不會影響中院早前對四人的判決。
整個宣判約15分鐘,其後江志代表律師劉耀強在庭外被問及江志是否上訴,以及原本代表江志的另一名律師何金明的律師職務被中止會否影響江志上訴等。
據葡文媒體報道,何金明或因捲入江志案已被中止其律師職務 ,而律師公會網站已無其資料。對於何金明的情況以及會否影響江志上訴,劉耀強則建議記者向何本人或警方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