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於2021年審理海事及水務局5名前任或現職領導涉貪案,並裁定包括前副局長黃錦輝在內的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餘下兩名被告則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成,各判囚兩年半實際徒刑。其後,檢察院不滿判決上訴。中級法院日前就該上訴案作出裁決,改判包括黃錦輝在內的3名被告受賄罪成,其中黃被判1年6個月徒刑。
案中的5名被告分別為第一被告前海事局副局長黃錦輝;第二被告為前海事局廳長郭光華;第三被告為海事活動廳前廳長、現職海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唐煥陽;第四被告為現職海事局處長劉詠宇;以及第五被告則為前海事局處長郭宏巍。
該5人被控涉及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嫌收取中標公司紅酒、手袋等名貴禮品,協助其隱瞞非法傾倒淤泥、無準照工作等違規行為。案情指,2013年海事局採用豁免公開競投程序,向4間公司發出邀請標,開投「路環發電廠溫排水水道及附近航道保養疏濬服務」,最終判予涉有內地背景的中國海外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該中標公司被揭在首個服務合同中未能達到標書部分要求,有關被告疑以「表現良好、達到標書要求」為由,建議第二期工程的相關合同直接判給這公司。
經審訊,初院指判唐煥陽及劉詠宇,曾收受涉案公司贈送的價值數萬元禮物,裁定二人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成,判囚兩年半實際徒刑。至於黃錦輝、郭光華及郭宏巍則裁定罪名不成立。其後,檢察院以及唐煥陽和劉詠宇均就判決上訴。
涉案公司正申請政府項目 各被告證實被宴請 中院:確認利益輸送及被告以行為作回報的直接聯繫
終審法院昨(23)發稿公佈該上訴案的判決。中院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根據原審法院所認定的已證事實,相關工程的獲判給公司職員宴請各嫌犯的行為,正符合所輸送的「利益」。至於這利益是否符合罪名的意義,則需看這些利益的提供,是否使得公務員作出了違背職權義務的回報行為。至於所謂的回報行為必須理解為是以收取或索取利益為前提,並直接與此相聯繫,無需要求公務員實施一個非法行為作為這些利益的回報,而是只要求確定兩者的關係,「即只要足以肯定收取的利益乃基於徇私或者承諾徇私的行為的理由,無論徇私的行為是否實際發生。」
中院又指,即使某私人對公務員表達一般的社交禮儀的利益輸送,只要可以確定該私人有一個具體的行政程序正在該公務員所在的機關進行中,也就可以確認利益的輸送與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回報之間的直接聯繫。
中院續指,雖然原審法院沒有證實黃錦輝、郭光華及郭宏巍如唐煥陽及劉詠宇那樣收取利益的事實,而已證事實顯示:黃錦輝在知悉的情況下沒有就獲判給公司的過錯所造成的工程瑕疵追究其違約責任,亦沒有指示下級部門在日後的工程招標時予以考慮相關情況,致獲判給公司不但未受任何處罰,反而更獲得了續後工程的直接判給。黃錦輝的行為使獲判給公司獲得不正當利益,而這不正當利益的獲取恰恰是「利益輸送」行為的回報結果,兩者之間存在適當因果關係,即可以肯定黃錦輝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典》所規定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至於案中被告郭光華及郭宏巍,中院合議庭則指兩人在處理獲判給公司的行政程序的行為與上司黃錦輝的行為是一體的,甚至是黃作決定的基礎,可以肯定基於兩人所收取的獲判給公司的利益而作出了違背其職務義務的行為,因此他們同樣觸犯《刑法典》所規定受賄罪。
中院合議庭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並改判黃錦輝、郭光華及郭宏巍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各觸犯的一項《刑法典》第337條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罪名成立,分別判處黃錦輝1年6個月徒刑、郭光華1年6個月徒刑,以及郭宏巍2年徒刑;同時裁定丙和丁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該案2021年在初院審訊多時,期間未見有涉案公司人員因該案件被起訴。
有關裁判可參閱中院第978/2021號案。
海事局:依照法定程序跟進
另外,海事及水務局昨晚發稿指,局方十分重視法院公佈的案件判決,會依照法定程序跟進。該局又強調嚴守法紀、持廉守正是公務人員的必然義務,絕不容許違法行為影響部門廉潔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