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建議離婚、行使親權等屬「家事調解」範疇 須經社工至少60日強制調解後才提可訴訟

公園內有不少家長陪小朋友玩耍。

行政會完成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律草案(下稱法案),其中建議引入「訴前調解制度」,而訴訟離婚、行使親權等屬「家事調解」範疇。若當事人就該等事宜向法院提起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則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而調解期限為60日,負責調解的社工則可按情況申請延期30日。在完成調解後如仍有需要訴諸法院,可憑社工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

法務局局長梁穎姸表示,法案建議當局在提起訴訟前社工的介入,是希望在司法程序啟動前讓家事案件的當事人「有一個時間、有一個機會」,雙方可以在有第三方的幫助之下,透過溝通解決的問題,避免訟訴。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今(12)日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上指出,家事案件具有親屬倫理及可修復等特性,與一般民事糾紛的對抗性不同,適宜以更和諧的方式解決家事爭議,故此當局經研究並聽取司法機關及業界意見後,制定該法案。

據行政會公佈的資料,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力求於訴前化解相關爭議。同時,規定家事調解員由社工局局長指定在該局社會工作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持有社工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工擔任。

該法案又建議家事案件範圍,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向配偶、前配偶或子女提供的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此等案件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必須先向社工局申請家事調解,在完成調解後如仍有需要訴諸法院,可憑社會工作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右)及法務局局長梁穎姸。

梁穎姸在發佈會上回應傳媒提問時指出,該法案適用的家事案件範圍包括訴訟離婚、親權和扶養等,而法院提供的數據 ,「按過去兩年的平均來講,我們預計每年大約會有250宗個案會適用這個法案的規定」。現時在司法機關進行的家事案件程序裏面有調解和會議的步驟,而法案建議當局在當事人提起前在訴訟前處理,希望有社工的介入進行調解。

至於有關有資格從事調解的社工人數方面,梁穎姸就指,在草擬法案過程中法務局跟社工局保持緊密的聯繫,確保有足夠人手安排。 按照現時最新數據,社工註冊人數有約1,400,而從事家庭服務範疇有約300

60天調解期 由社工負責調解

有關調解的時間, 梁穎姸則指出,法案規定調解程序最長要在60天內完成,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可以延長30。當局考慮設60天調解期最主要是參考現時登記局有關離婚程序試行的調解的時間,即在司法訟程序中第一次會議與第二次會議之間的間隔時間,大概亦是60日。另外,當事人是不需要為家事調解程序支付任何的費用的.

梁穎姸又強調,雖然調解為提起訴訟程序是一個必要的步驟,但須取決於雙方的意願。以離婚為例,若雙方能夠在處理離婚的過程 幫助兩人解決有關親權和扶養問題,協助達成共識的話,兩人就可以轉移提起「兩願」離婚,而「兩願」離婚則可以到登記局申請,無需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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