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教教學人員專業發展制度(下稱制度)於9月1 日生效,對象涵蓋公立及私立學校、公共部門及機構的教學人員,內容亦規定教學人員若未按規定參與活動或將影響晉級資格。特區公報今(2)日刊登社會文化司司長兩個批示,內容有關教學人員參與活動的時數以及標準,其中規範公立教學人員須參與12至24小時的「核心發展活動」時數,而私立教學人員則為18至42小時,方滿足晉級資格。
《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制度》旨在「促進教學人員的專業成長和完善專業發展制度」,適用於公立及私立學校、公共部門及機構的教學人員。
根據該制度,教學人員所須參與專業發展活動分兩類,第一類為核心發展活動和一般發展活動、第二類為校本培訓活動和其他實體培訓活動。教青局局長龔志明曾表示,「核心發展活動」即與特區政府的政策的相關度很高、或者是與老師的專業能力提高相關的重要活動;而「一般發展活動」與教師各自專業學科的能力提高有關。第二類即學校開設的校本培訓,或是由教師得到學校的同意之下,到不同高校或機構報名所讀的培訓課程。
公、私教學人員須參與「核心發展活動」
12至24小時或18至42小時不等
根據批示,列出公立學校、公共部門及機構的教學人員按職階及晉階要件須參加核心發展活動時數,如由第一職階晉升至第二職階要件為完成核心發展活動達12小時;第二職階至第七職階逐級晉升須參與18小時;第七至十一職階逐級晉升須參與24小時。
至於私立學校教學人員方面,第六級至第四級逐級晉升須完成核心發展活動滿18小時,第四級至第二級逐級晉升須參與30小時,第二級晉升至第一級須達42小時。
批示亦列出教學人員參與專業發展活動時數的審核準則,包括專業發展活動時數以一小時起計,後以30分鐘為單位,不滿30分鐘不予計算;高校開辦的學位課程以每學年時數或整個學位課程時數計算;在數種形式及情況下不視為專業發展活動及參與時數,例如備課、授課等,以及教學人員未能完成活動要求、活動與專業發展內容非直接相關,如用於交通、休息、用膳、觀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