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休60日病假後被勸返工 公務員不理會遭撤職 上訴至終院 終院: 未見決定不妥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保安部門屬下一名公務員「因病缺勤」已達60日,先後經健康檢查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檢查後,分別作出返工勸喻以及不合理缺勤,故保安司司長以「違反勤謹義務」為由,對其科處撤職處分。其上訴至終審法院,惟終院指委員會並未作出超出法律賦予權限的行為,亦未見保安司司長有關決定有何不妥,裁定上訴人敗訴。

不遵從健康檢查委員會的返工建議 

保安司:「違反勤謹義務」科處撤職處分

案情指,2019年7月12日,委員會替一名公務員作檢查後,並指出其「無工作能力指數」為5%,建議其須返回部門工作。有關意見於同日獲衛生局局長批准,但該名公務員仍繼續缺勤。同年9月20日,委員會再次作出意見,指不確認該名公務員在2019年7月12日至9月20日期間具有因病缺勤的合理理由。

翌日,保安司司長根據委員會上述意見作出批示,以「違反勤謹義務」為由,決定對該名公務員科處撤職處分。故該名公務員針對有關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合議庭在2022年12月14日作出裁判,裁定其上訴敗訴,維持保安司司長的決定。

終院:健康檢查委員會有權不確認其所提出的因病缺勤

該名公務員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惟終院以簡要裁判方式駁回其上訴,但對有關簡要裁判向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認為委員會廢止了醫生向其開出、用以證實其缺勤屬合理的證明,屬於絕對無權限的情況;而保安司司長的批示以上述委員會意見作為依據,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相關規例應屬無效,被異議的裁判沾有錯誤解釋及適用法律的瑕疵。

終院合議庭對聲明異議作出審理並指出,根據衛生局組織架構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相關條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取得醫生證明來證實其缺勤屬合理,故該委員會則具權限,因應有關人員的疾病情況,來審視工作人員返回部門工作之能力。

在本個案,委員會在2019年7月12日的意見中,建議其須返回部門工作,即認定其具有工作能力及應返回部門工作,但其卻未有遵循,所以委員會才在2019年9月20日再作出意見,不確認其所提出的因病缺勤。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有關規定,委員會對其的患病情況不予確認,故其缺勤之日數被視為不合理缺勤。因此,未見委員會如其所述不具權限,委員會並未作出超出法律賦予他的權限的行為。保安司司長根據委員會的意見對其科以撤職處分,未見有關決定不妥。綜上分析,合議庭駁回其提出的聲明異議。

但該名人士仍然不服,指其只缺勤57日,未達《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60日。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交由委員會作檢查的前提,終院的裁判遺漏審理有關問題,遂針對有關裁判提訴。

終院又指出,該名公務員在向中級法院提交的起訴狀中從未提及關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缺勤60日由委員會作檢查的問題,而有關問題亦並非法律規定須由法院依職權作出審理的問題,因此,中級法院合議庭未曾對有關問題進行審理,故此駁回其對簡要裁判提出的聲明異議及對判決無效提出的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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