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補充判決 開釋一項黑社會罪 賈利安刑期由20年改為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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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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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年07月26日 23:23

前土地運輸工務局局長賈利安。(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早前就前土地運輸工務局領導及商人貪腐案上訴案,判檢察院敗訴,維持中級法院開釋工務局前局長李燦烽等人的「黑社會罪」,包括李燦烽在內多人獲得減刑。中院就該案作出補充判決,裁決另一名前局長賈利安的刑期則由原先20年刑期改為16年。

工務局前局長李燦烽、商人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等人就初級法院判決提出上訴,中院於去年11月作出裁決。中院指,李燦烽、蕭德雄等人提出的主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並開釋部分「黑社會罪」。因此,當中李的刑期由原先的24年改判17年實際徒刑,而蕭由原先的24年改判12年實際徒刑,關偉霖則由原先的18年改判56個月實際徒刑,吳立勝則由15年改判46個月實際徒刑。對此判決,檢察院不服,上訴終院,但敗訴。

然而,案中第十二被告、與家人一直在逃的工務局前賈利安以及另外4名嫌犯則沒有就初院判決提出上訴。賈利安被控1項黑社會罪、5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6項加重清洗黑錢罪,被判囚20年。

終院院長辦公室今(26)日發稿,公佈中院就該案作出補充判決。據判決,終院於今年4月30日已裁定中院須根據對李燦烽等的判決,向同案的嫌犯賈利安、李惠清、鄺尹詩、文禮聰和李涵,作出他們「應有後果的裁決」。故此,於本年7中院合議庭據此作出了補充判決。

中院指出,「由於『黑社會罪』是一項共同實施的犯罪,而開釋的決定不是基於被開釋嫌犯的『純粹個人理由』,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2條的規定,相關開釋和改判決定應惠及同案其餘並未提起上訴的嫌犯賈利安、李惠清、鄺尹詩、文禮聰和李涵。」,即開釋賈利安、李惠清、鄺尹詩、文禮聰和李涵各一項「黑社會罪」。

基此,合議庭在賈利安等嫌犯未提出上訴理由且僅限於上述惠及理據下,改判嫌犯賈利安觸犯6項「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2年6個月徒刑;5項原審法院裁定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5年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16年實際徒刑,而李惠清等人則分別改判3至9年多月實際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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