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接納 後遭DQ 三間投標的士准照公司不服上訴 行政法院撤銷DQ決定

的士在官也街附近的的士站等客。(資料相)

交通事務局於去年11月就500部士准照進行公開競投開標,合共收到40份標書。開標後僅21份獲接納,而有6份原已在開標首日被接納,但在開標委員會會議重開後突然被改為「不被接納」,其中有3間公司不服申訴,但遭駁回。其後,此等公司分別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行政法院撤銷不接納該3間公司標書的決定,並指出交通局局長的決定有違公開招標的程序規則。

針對行政法院的判決,交通局今(18)日發稿指,正分析判決書的內容,再決定合適程序。

行政法院指出,該3間公司早前就的士開標委員會撤銷其「列入獲接納名單的決議及不接納其投標書的新決議」提起的必要訴願,但遭交通局局長分別透過批示駁回。

根據行政法院,在開標程序中,由於有其他投標者對該3間公司原已獲接納標書的決定提出聲明異議,其後開標委員決定不接納有關標書。當中投標人金拓的士一人有限公司(下稱金拓)和安乘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安乘)均是因不符合競投方案中,有關須於標書和文件每版編號及於第一版標明文件的總版數的規定而不被開標委員會所接納;而另一投標人忠記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忠記)不被接納的主要原因是開標委員會認為其所營事業——「管理的士客運業務及買賣」當中的「買賣」超出及不符合有關投標者資格等要件,即公司所營事業僅限於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的要求。

林宇滔批整個的士開標過程安排混亂

直選議員林宇滔早前提書面質詢,批評整個的士開標過程安排混亂、資訊不透明、出現「DQ」狀況。

他指出,交通局就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准照公開競投進行開標,「但有份參與投標的公司反映當局整個開標過程安排混亂,包括在當日未能完成開標程序,並在相隔兩日後繼續開標程序時,沒有向現場所有持份者公開宣佈『封標』及解封」;有六份原已在開標首日被接納的投標,在重開會議後突然被改「不被接納」。

行政法院:招標程序有著嚴格的階段之分

行政法院法官在決定中指出,在招標程序中奉行「時限原則」,即程序有著嚴格的階段之分,「每個階段都有著其特定的目標,未被申訴的先前行為的地位得到確立,不能在到了下一個階段之後再被質疑。」而根據是次輕型出租汽車客運准照的公開競投程序,針對委員會是否接納投標者的決議提出的聲明異議,應在宣讀投標者名單後及開啟「標書」前提出。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開標委員會在開啟註有「文件」字樣的封套並對其中的文件作出形式審查,包括檢查每版編號及總版數及每版簡簽,以及對各投標者的資格作出審查之後,已經作出了接納涉案三間公司的決定。但在進入下一個階段,即開啟註有「標書」字樣的封套階段時,卻接納了其他投標公司提出的查閱標書請求以及他們就先前已獲接納標書的形式瑕疵提出的,而這本應在上一個階段提出的聲明異議。基於此而作出不接納這兩份標書的新決議,明顯違反招標的程序規則和是次競投的相關規定。

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

 

行政法院又指出,在文件的每版編號及於第一版標明文件的總版數的要求屬補充要求,其目的在於確保投標者遞交的標書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使其內容不在不被人察覺的情況下被增加或刪減。倘若投標者已遵守編制標書的其他形式要求以確保標書不被改動或分拆,那麼違反上述補充要求不應產生標書不被接納的嚴重後果。「被上訴實體(交通局)在解釋適用相關規定時,沒有在所實現的微不足道的公共利益與競投人所犧牲的巨大個人利益之間,作出公平合理的權衡,違反了狹義上的適度原則。」

至於忠記標書中所提及的「買賣」,可能與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所規定的典型經營的士業務模式不相符,對此,行政法院認為,根據該法律有關規定,是否與的士業務模式相符這一問題只有在准照發出後,「需要核實准照持有人應以何種方式經營法定業務及遵守准照訂定的經營條件時,才會變得重要。」

行政法院又認為,投標書中所提及的「買賣」並不意味著忠記的士管理有限公司在成立時有意從事出租車客運以外的經濟活動。「基此,被上訴行為錯誤解釋忠記的士管理有限公司商業登記所描述的公司所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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