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前教授因性騷擾女學生被囚七個月緩刑兩年 以「飲醉」上訴遭中院駁回 檢察院:借醉行兇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一名曾在澳門大學任職的男教授因性騷擾女學生被初級法院判處七個月徒刑,緩刑兩年。該名教授不服,並以「飲醉」、自己不會有性騷擾行為為由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中院指出,在事發前十多分鐘,上訴人仍能「正常交談西方權力及學術等話題,未喪失認知和自控能力」。

中院又認同檢察院所指,被告完全是「借醉行兇」、「以酒壯膽亂性⋯⋯對女學生實施肆無忌憚的性方面之身體接觸。」

據報道,該名教授是著名歷史學家教授茅海建,而事件則由澳大學生刊物《橙報》揭發。

案發於2022年7月,因疫情本澳正處於疫情期間「相對靜止」狀態期間。該名歷史教授邀請其指導的一名畢業即將離澳的女碩士生,即案中證人之一,到自己的校內宿舍作餞別聚餐。原本只邀請該名證人及其門下的其他研究生,但因其他研究生均不在澳,且疫情期間堂食服務暫停,故教授決定在宿舍親自製作晚餐為證人餞行。

考慮與證人孤男寡女聚餐並不適合,該名教授另再邀請案中受害人一起聚餐。較早前,該名教授知悉其因疫情而仍留在澳,當時受害人即將升讀大四,也曾修讀教授的課程。餐後,教授在兩名女生在廚房清洗餐具時,從後撫摸受害人的臀部及胸部,後經受害人制止後才停止,並離開廚房。

被告:完全喝醉 記不起當晚在廚房內發生的事

該名教授在上訴書中指出,作為近 70 歲的老人,在短時間內飲用了約 500 毫升、酒精濃度為 40 度的威士忌。由於當時自己已「完全喝醉,記不起當晚在廚房內發生的事情,但認為自己不會做出被控訴的行為。」

他又強調,自己在近三十年教育生涯中,從未有人指控其對女性有不敬行為,一直最重視作為老師的操守和責任,「難以接受原審法院將師生從屬關係代入此案。」他亦不認為存在以強凌弱的不對等關係和「性意味」。案中的其餘證人亦一致對被告的人格給予很高的評價。

教授在庭審曾自述指,由在長年服用治療高血壓藥物的副作用影響下,自己於 6162 歲左右開始已無性方面需求,「即使面對年輕女性亦不會有性衝動,更何況對方是他的學生⋯⋯身為老師不可以對學生存在性方面的意圖,這是身為老師的基本道德觀念。」

他又質疑受害人主動在社交媒體公開案件,推動輿論公審自己,無視司法保密原則。要求改判無罪或將案件發回初院重審。

受害人:用餐時已遭騷擾 後避入廚房

案中受害人則指出,在用餐時該名教授已對其講「你很漂亮,我愛你」 等說話,並且一直要求其握手。故此,為了避開被告,自己則走入廚房幫忙清潔餐具,惟教授仍跟隨並站在其後面。

對於被告暗指受害人是因為要求更高分數不遂而誣蔑自己。對此,檢察院則指出,案發前受害人請求被告為其寫推薦信,而受害人亦已報名在下一學年修讀被告所講授的一門課,並已提前備課。

至於被告認為案中的證人即該名女碩士生,稱自己没有親眼看到具體發生了甚麼事情,只是聽到了「說話聲」和感受到「不友好」的氛圍,並以此質疑受害人的供詞不可信。對此,檢察院則指,當晚受害人是受邀參加聚餐,而證人亦指聚餐氣氛良好。但是,案中證人與被告有較長期及穩定的師生關係,但不認識受害人。從事後證人直接電郵被告,告知受害人受辱一事,亦可見二人關係非淺。

檢察院:被告借醉行兇以酒壯膽亂性

據判決,卷宗中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因酒精影響而失去認知和控制能力。中院認為,雖然被告有一些酒後異常行為,如走路不穩,轉圈搖晃。然而,據證人證言,在事發前十多分鐘,被告仍與受害人在餐桌上聊西方權力及學術等話題,仍知道自己是誰及正在做甚麼,即當時具有意識,並未處於不可歸責的狀態。

中院又指出,完全認同檢察院所指上訴人是「借醉行兇」,「以酒壯膽亂性⋯⋯對女學生實施肆無忌憚的性方面之身體接觸。上訴人酒後作出的行為,如果說可以作為辯護理由的話,那也在罪過程度、不法程度及刑罰必要性方面作出考量,並不影響定罪。」

至於被告人所援引其長年服用藥物而引致沒有性方面需求的理據,中院認為,這只涉及犯罪動機,而非犯罪能力,更不能否定其客觀上作出之行為及其主觀故意。故此,中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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