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初審判無罪、到重審被判5年徒刑 中院判張祖榮敗訴  改判8年徒刑

前貿促局主席張祖榮 (資料相)

前貿促局主席張祖榮早前被控犯罪集團罪、清洗黑錢罪及受賄罪等,初級法院於2020年10月判該三控罪均不成立,就此判決中級法院要求初院重審。經重審,張祖榮被裁定受賄作不法行為、濫用職權、清洗黑錢罪成,被判處5年徒刑。其後,檢察院及張祖榮均對該重審裁決提上訴。中院就此上訴案作出判決,改判張祖榮8年徒刑。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4)發稿,公佈張祖榮上訴案判決。據判決,中院早前命令初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重審張祖榮涉貪案中部份原審判決書內不予認定的事實,並根據重審結果和已經證實的指控事實,即「重新對案件中涉及嫌犯張祖榮、吳國壽、張倩雯、曾春梅、陳宏鑫被指控涉及行賄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濫用職權罪及清洗黑錢罪的部分作出裁決。」

經重審,初院開釋了張祖榮、嫌犯吳國壽及張倩雯被指控以共同正犯方式觸犯的一項清洗黑錢罪,但分別對張祖榮、吳國壽以及另兩名嫌犯曾春梅、陳宏鑫,分別作出5年實際徒刑、23年實際徒刑、1年徒刑(暫緩2年執行)、16個月徒刑(暫緩3年執行)的判罰。對此重審判決,檢察院、張祖榮和吳國壽均不服上述裁決,向中院提起上訴。

中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檢察院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張祖榮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吳國壽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張祖榮由5年徒刑改判8

據判決,中院判張祖榮3項濫用職權罪不成立,但其他控罪包括受賄、清洗黑錢等均成立。其中4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均成立,每項判處33個月徒刑;一項清洗黑錢罪亦成立,判處2年徒刑;2項清洗黑錢罪成立,每項判處2年徒刑;另被判處3項資料不正確罪,每項被判處7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8年實際徒刑。

中院判吳國壽4項行賄罪成立,每項判處2年徒刑;1項清洗黑錢罪成立,判處33個月徒刑;同時以共犯方式觸犯的2項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33個月徒刑;1項犯罪集團罪而被判處66個月徒刑;以及23項偽造文件罪而每項被判處33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吳國壽合共判處20年實際徒刑。

另外,中院將吳國壽於本案之犯罪與另一案的犯罪作數罪並罰,合共判處24年實際徒刑。

有關判決可參閱中院第705/2022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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