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大學前副教授與友人虛報文件 中院駁回上訴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一名本地大學前副教授為了能讓其妻成功申請續期臨時居留,要求友人幫忙,虛報自己為「診療中心僱員」,簽發虛假聘用合同及在職證明等文件。經初級法院裁定,前副教授與友人以共犯方式觸犯「偽造文件罪」,分別判處二年六個月徒刑,緩刑二年執行。該名前副教授的友人不服上訴。後經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地大學副教授為妻子能續期居留 與友人合謀虛報文件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發稿公佈該判決。據案情,該前副教授(下稱甲)曾在本澳某大學任職。他原在2007年8月28日,以「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為依據,成功向貿促局申請臨時居留,該申請也可惠及其家團成員。

其後,甲改以在「丙診療中心主任醫師」的身分為依據,向貿促局申請續期臨時居留,使他及其女兒先後成功申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不過,由於甲的妻子未具條件申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故此,甲須為其妻子申請,續期臨時居留。

然而,甲已沒有任職主任醫師,因此,甲與其友人(下稱乙)商議後,乙虛報甲為另一診療中心的僱員,以「丁診療中心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向甲簽發虛假的聘用合同及在職證明等文件,使甲能順利以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作依據,向貿促局續期其妻子的臨時居留許可。隨後,貿促局在複核甲的申請時,發現其在澳逗留時間與其在澳工作時間不一,從而揭發事件。因此,檢察院對甲乙二人提起控訴。

友人不服上訴 中院駁回 維持原判

經初院裁定,甲、乙以共犯方式,各自觸犯了一項「偽造文件罪」,分別判處二年六個月徒刑,緩刑二年執行。乙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合議庭審理該上訴案。經審理,合議庭認為,甲提交給貿促局的聘用合同及在職證明,是甲為妻子申請續期臨時居留許可所必需提供的,且貿促局會據此評估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因此完全符合《刑法典》規定的「文件」定義。基此,中院合議庭駁回乙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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