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指泳總拒一協會成屬會、體育局不作為 廉署發勸喻促局方調查及審查

體育局

廉政公署公佈去年工作報告,當中涉及行政申訴個案中有投訴體育局不作為,任由中國澳門游泳總會( 下稱泳總)拒絕一個游泳協會成為屬會的申請,導致其參加由泳總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等游泳比賽之權利受損。廉署認為,體育局不應採取「不作干預的消極態度, 且僅僅轉介或簡單詢問了事」,故向局方發出勸喻,要求「積極採取調查及審查措施」。

廉署在報告中指出,有獲體育局認可的游泳協會代表投訴,指體育局沒有處理其被泳總拒絕其成為該總會成員屬會申請,「令其參加由泳總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等游泳比賽之權利受損之事宜, 質疑體育局不作為。」

廉署又指出,經調查證實,據第67/93/M 號法令中規定,泳總作為專施游泳項目的體育總會,體育局有依法對其進行認可及行使監督的權力,監督範圍包括此體育總會的組織規章、資助運用等,確保本澳相關體育項目的名聲,以及促使就對游泳體育利益有重要影響之事情進行調查的職權。同時,《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亦賦予體育局具致力為體育發展創造必要條件、協調體育社團之間關係和具有協助獲體育局認可的體育社團之職責。

廉署續指,泳總章程第規定了,只有其屬會具權利參加由該總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而章程有關條文則規定普通會員為「 凡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泳總作為本澳唯一一個獲體育局認可及賦予特權專責舉辦游泳體育活動的體育總會,意味着只有成為其成員屬會,方有參與由其舉辦的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的資格,非成員屬會的游泳社團變相極可能失去在本澳參與重要或大型游泳比賽項目的機會。」

在綜合分析後,廉署認為泳總作出拒絕投訴人成為成員屬會的決定,是關乎一個依法已獲體育局認可的本澳體育會的正當權利維護與保障的問題,是對本澳游泳體育項目的利益有重要影響的事情。「因此,體育局依法具有職權與責任,切實調查、審查及監督泳總有關判斷與決定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而不應一直以處理加入總會的申請事宜屬社團內部會務,採取不作干預的消極態度, 且僅僅轉介或簡單詢問了事。」

據報告,廉署在完成調查後向體育局發出勸喻,要求該局「積極採取調查及審查措施,確保相關體育總會作出有利本澳體育項目良性發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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