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假變無薪假? 議員促完善工傷賠償制度 勞工局:僱員、保險公司可各選醫生診斷「無工作能力」 修法須持續溝通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111435

時間:2024年06月9日 15:15

上(5)月底,澳門大橋工地一名工人因工作意外高處墮下死亡。公建局、勞工局及現場監理於現場了解情況。(來源:公建局)

直選議員林宇滔促當局完善工傷及職業病賠償制度。他指出,常有個案反映受工傷僱員與責任實體(即保險公司)之間就休假時長及賠償金額發生爭議,導致僱員的基本權益受損,原本放工傷假後變放「無薪假」,問到當局如何修改制度以以保障受工傷僱員權益。勞工事務局回覆質詢指出,若僱員遇工傷假診斷爭議,可與責任實體各自選定一名醫生會診,甚或由衛生局指派的第三方醫生協助參與解決。相關制度修法涉及多方持份者,需審慎聽取意見,而該局與金融管理局及保險業界將會「保持溝通並作出倘需的優化」。

據勞工事務局統計資料,今年(2024)1至3月工作意外致「暫時無工作能力」有1,213人、死亡3人,共1,216人受工傷;而2020至2023年全年受工傷致失去工作能力(暫時及長久)人數分別為4,206人、4,859人、4,178人、5,293人,四年合共42人因工傷死亡。

林宇滔在書面質詢中指出,收到個案反映指,受害人(僱員)及責任實體(保險公司)之間常就工傷帶薪休假的賠償計算問題實際執行上產生爭議,導致僱員的基本權益受損。按本澳制度,工傷發生後相關彌補責任轉移至獲許可於澳門經營工作意外保險的保險人,理賠事宜亦由保險公司跟進。

根據《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規定,為確保員工在工傷期間經濟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責任實體須每15日計算一次絕對或部分暫時無能力之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及三分之二薪酬等)予受害人。「現時保險公司雖然會依照法律按期支付工傷賠償,但對一些工傷期較長的個案,保險公司幾乎都會就工傷期提出異議,且會選擇在法定最後限期—由受害人在醫學上治愈之日起計兩年(如屬死亡之情況,則由死亡之日起計)提出訴訟,而在司法實踐上,大量的僱員工傷假會被大幅削減,反映現行制度運作存系統性的問題。」

林宇滔舉例指,有求助個案表示,在放了逾一年工傷假後遭保險公司就工傷休假時長提出上訴,在最終的醫學報告中受害人的工傷假(無能力性質評定)從540日減為180日,須返還工傷賠償,意味著僱員因工傷無法工作,在非自願情況下放了大半年的「無薪假」。

他問到,在保障保險公司上訴權利的情況下,「當局會否考慮修法明確針對於每一次賠償給付,設定如最長一個月的異議時限,令對醫囑有異議的責任實體,盡早提出爭議,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時,能最大限度保障員工不會變相被放『無薪假』?」他亦指出,對比香港及台灣,本澳受工傷僱員在休假僅獲三分之二薪酬補償,比例上較少,當局會否修法提高賠償?

而《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生效至今三十年,未見完善修法,問到當局未來針對工傷賠償制度的修法、立法進度為何?

勞工局:可各選一名醫生進行「無能力性質評定」
定期關注及檢討工傷賠償執行情況

勞工事務局回覆書面質詢指,根據《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規定,因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賠償,可分為特定給付和金錢付給,無論是何種給付,責任實體須按規定每15日向受傷僱員支付賠償以保障僱員的法定權利。「即使對工傷休假存在爭議,在未有最終專業醫學判斷前,責任實體亦須按上述規定按時向受傷僱員支付賠償。」

有關工傷假時長評定,該局指,「在無能力性質評定方面,由於屬專業醫學判斷。按規定,如受害人與責任實體對診斷出現分歧,可各自選定一名醫生會診。倘仍未能達成協議,則由衛生局指派的第三方醫生協助參與解決。對此,本局、金融管理局及保險業界會保持溝通並作出倘需的優化。」

該局補充指,在處理工作意外個案時,將調查受傷僱員的工作狀況及工作環境,如有需要,亦會要求相關醫療機構提供醫學判斷方面的專業意見,以綜合分析傷患是否由工作所引致。

至於《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法律制度》的修訂工作方面,「特區政府會認真聆聽社會上提出的相關意見和建議。然而,對上述法令的修訂涉及不同持份者包括僱主、僱員及其家屬、保險公司等,故必須結合實際情況作審慎考慮。本局除了依法每年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賠償限額進行檢討,亦一直與金融管理局保持緊密溝通,持續關注上述法令的執行情況。」

廣告:支持獨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