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應衛生局之求 公職局再提醒公務員因病缺勤須遵規定 若覺欺詐部門可調查

公共行政大樓 (資料相)

行政公職局發出傳閱公函,提醒公職人員應注意及遵守因病缺勤的相關規定,包括部門領導應要求員工接受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的情況、若部門認為存欺詐成分,可對有關員工作出應有的調查及核實。

公職局在公函中指出,接獲衛生局來函關注兩名海關關員涉嫌誇大病情騙病假事件,並要求公職局再次提醒公務員注意及遵守因病缺勤相關規定,故發出是次公函。

廉政公署上月公佈案件,先後揭發兩名海關關員涉嫌誇大病情,令醫生開立多份「病假紙」,使其分別獲批1,400多天及900多天有薪病假,期間二人多次離境本澳,兩人無需上班卻分別獲發放170多萬澳門元(下同)及130多萬元薪酬。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及海關分別發稿表示,將嚴肅處理案情並配合廉署調查。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受訪回應該事件指出,保安當局已對兩人進行撤職處分,後因法庭指該處分存「行政方面的瑕疵」,該決定遭撤消。

黃少澤又表示,針對防範此類案件,特區政府將從公職法律制度,包括在行政程序、監管等方面進行全面檢討。而據行政長官的指示,有關部門將全面檢討有關法律制度,改善及禰補不足,同時改善監管。

公職局在公函中又指出,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款的規定,公職人員在下列情況應接受由部門領導要求協助之健康檢查委員會之檢查,即工作人員患病而缺勤達六十日; 不論缺勤日數多少,工作人員之行為顯示有欺詐成分; 以及工作人員之行為顯示有影響其正常擔任職務之身體或精神紊亂。 而針對顯示有欺詐成分,倘部門認為轄下員工之因病缺勤存在欺詐成分,可對有關員工作出應有的調查及核實。

公職局又稱,據相關規定,被健康檢查委員會視為有能力返回部門工作的人員,如在隨後七個工作日內再患病,部門應立即安排員工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確認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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