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法案處理「租霸」 啟動簡易勒遷程序需三前提 包括拖欠任一期租金達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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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建議引入簡易勒遷之訴程序以處理「租霸」問題。在今(21)日立法會全體大會上,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該法案指,社會上一直存在「租霸」問題,承租人惡意欠租、不合作、迴避與業主聯絡,出租人亦難收回單位,惟原有勒遷程序較費時,現修改法案後可以便可以啟動簡易程序處理勒遷之訴,但須滿足三個前提,其一便是拖欠任一期租金達五個月。

有議員問到訂定拖欠期為五個月的理據為何,他則回應指,未有「科學」數據證明,但若已達五個月未交租,應再沒有理由豁免追究責任。

該法案內容主要包括:須滿足三要件方可使用簡便程序提出勒遷之訴,分別是任一期租金拖欠達五個月、以銀行存入及轉帳方式繳交租金、出租人就任一期租金拖欠五月個的情況向承租人作出書面通知;簡化傳喚制度、簡化審判聽證及判決的程序;無須強制委託律師;建議在新引入的勒遷之訴程序中一律不受理反訴等。

會上,大多數議員認同立法方向,法案獲一般性表決通過。但多位議員亦問到,當局訂定在簡化勒遷之訴程序的三個前提中,任一期租金須拖欠達五個月才成立,該「五個月」的期限是如何平衡計算得出?若明確界定拖欠五個月才屆滿可起訴租客,如何規避「租霸」在快要拖欠夠五個月之前,就先繳一期租金以避免違法這類情況?是否等同為「租霸」另設逃避租金的時限規則?而出租人手上也許持有兩個月租金,會否計算為五個月欠租內?另外,書面通知承租人方面,在實作上要如何確定?

亦有議員問到,當局會否有更有效、有阻嚇性的措施防範「租霸」問題,本澳過去有多少「租霸」相關的民事訴訟案件?直選議員高天賜問到,不排除有拖欠租金的租客為長者或殘疾人士等,當局在租賃問題上對這類有需要人士有何處理方式?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今(21)日立法會全體會議。(來源:新聞局)

張永春:修法平衡租客和出租人的權益

張永春重申,該次修改原意為解決「租霸」拖欠租金又不搬走的情況,但近三年來沒有太多官方紀錄數據,如2023年有59宗相關案件,但相信實際情況應遠超出這個數字,許多業主因程序需時長而未進入司法程序保障權益。本次修法是為簡化程序及平衡租客和出租人的權益。

回應租金拖欠期須達五個月的問題上,張永春指,未有「科學」數據證明為何是五個月或其他時間,主要是考慮承租人在什麼情況上拖欠租金過長而需要被追討,如有例外情況如資金周轉、暫時離澳等,短時間內未交租雙方或可通融,但當局現時認為,若已達五個月未交租,應再沒有理由豁免追究責任。而是否收回按金等則由業主自行決定。

張永春續指,以銀行轉帳為交租方式,這一前提目的是為取得欠租紀錄。而書面通知方面,則需要保證該追討及勒遷之訴並不是在租客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

他表示,若法案修改通過,簡化程序需時「起碼有個底」,約為六個月左右。但勒遷程序難與出租人追討賠償同步進行,現法律規定仍是分開兩個程序。若有租客屬低收入、高齡、殘障等人士,應循社會保障基金尋求協助,而非由民事程序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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