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就職宣誓法》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 規範宣誓必須「真誠、莊重」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今(21)日立法會全體會議。(來源:新聞局)

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改就職宣誓法,將由公布翌日起生效。法案規定宣誓人須以真誠、莊重、準確、完整的方式宣讀法定誓詞,若否則會被視為拒絕宣誓且喪失就任資格。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回應議員提問時表示,若宣誓人在宣誓過程中出現口誤等情況,監誓人應可判斷其宣誓意圖是否與法律要求違反。

立法會今(21)舉行全體大會,細則性討論修改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案並獲通過。該法案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將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納入《就職宣誓法》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為選委會委員增加簽署書面聲明的宣誓方式;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管制度,在《就職宣誓法》中規定若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規定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等。

會上,直選議員林宇滔提到,法案強調宣誓人以「莊重、準確」方式完整讀完誓詞,也是「應有之義」,但過程中或會有讀漏、讀錯。若出現宣誓錯誤,法律建議監誓人決定處理方式,政府應明確其立場。

張永春回應指,若宣誓人是因不小心、緊張、口誤等「非故意」的情況造成宣誓錯誤,而不是故意以一種不準確、不完整、不莊重的方式來做宣誓,其宣誓的意圖與法律要求不違反,「到時其實都是分得到的。⋯⋯在這種情況之下由監誓人做出判斷是沒有問題的。」

而現時《就職宣誓法》規定宣誓人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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