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小學生涉多次辱罵及襲擊長者 檢察院:開立一般社會保護及教育監管措施

檢察院。

檢察院

日前司法警察局發佈一宗案件,4名未成年人涉嫌多次襲擊及辱罵一名女長者,該案移送檢察院處理。檢察院表示,高度關注該案,由於涉案未成年人未滿刑事歸責年齡16歲,將依法對有關未成年人分別開立一般社會保護措施案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措施案。檢察院將依法參與及跟進相關程式。

司警曾指,在今年2月至4月期間,案中一名女長者受害人在花王堂區某學校附近工作地點工作期間,在晚上至少4次遭受該4名涉案未成年人以粗言穢語辱罵、投擲雜物及以掃把襲擊頭部。受害人將被欺凌經過告知女兒揭發案件。司警鎖定4人身份,均為男性,就讀同一學校的小學生,年齡均在16歲以下。

檢察院今(2)日發稿指,高度關注該案。因應該數名涉案青少年未滿16歲,按照第65/99/M號法令及第2/2007號法律的規定,承辦檢察官已向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建議,對有關未成年人分別開立一般社會保護措施案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措施案。

根據《刑法典》規定,本澳刑事歸責年齡為16歲。對此,檢察院表示,對於案中已滿12歲但未滿16歲的違法青少年,根據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規定,因應個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犯罪的嚴重性及重覆性、家庭支援及學習情況等因素,將依法向法庭建議採取不同程度的教育監管措施,包括長達三年的感化令和入住一年短期宿舍等。當中最嚴厲的教育監管措施為收容措施,收容期可延長至8年,其跟進期亦可延至涉案青少年年滿21歲。

「檢察院可建議法院採取七類教育監管措施,藉以透過不同程度的教育和監督介入,加強青少年的守法意識,使其建立正確的人生觀,改善其行為操守,達致以負責任的態度融入家庭、校園及社會生活。」

另外,對於案發時未滿12歲的涉案未成年人,檢察院指,適用第65/99/M號法令規定的一般社會保護制度予以跟進,跟進期可至未成年人年滿18歲。「倘遇家庭功能及支援不足的情況,相關措施可包括將未成年人直接交託予另一家庭或第三人進行教養,甚或交託予公共或私人社福機構進行照顧教育;在此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亦需接受社會工作局安排的輔導計劃,以讓他們能正確行使親職。」

檢察院重申,欺凌案件主要涉及傷人、侮辱、誹謗,甚或轉發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照片或影片,由於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尚未成熟,辨別是非能力不足,青少年容易受到網絡資訊的影響而模仿作出犯罪行為,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長,建設和諧社會,呼籲家庭和社會關懷未成年人,讓青少年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同時,青少年朋友也應增強法律意識,遵守法紀,避免觸犯法律影響自身發展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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