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涉工務局前領導及商人貪腐的上訴案件作出裁決,裁定檢察院上訴敗訴,即維持中級法院開釋李燦烽等人涉貪腐案「黑社會罪」。
中級法院去年11月就涉工務局前局長李燦烽、商人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等人貪腐上訴案件作出裁決。中院指,李燦烽、蕭德雄等人提出的主上訴理由部分成立,當中李的刑期由原先的24年改判17年實際徒刑,而蕭由原先的24年改判12年實際徒刑,關偉霖則由原先的18年改判5年6個月實際徒刑,吳立勝則由15年改判4年6個月實際徒刑。
據中院判決,上訴人部分「黑社會罪」被開釋。關於「黑社會的罪」部分,中院指出,由於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並未能充分及合理地支持認定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史鐵生為代表的商人(亦包括其他家族成員生意夥伴等)與賈利安和李燦烽屬於同一黑社會組織,欠缺各嫌犯之間齊心協力而合意的具體客觀事實。對此判決,檢察院上訴。
終院院長辦公室今(1)日發稿公佈有關判決。終院昨日就涉工務局前領導及商人貪腐的上訴案件作出裁決。據判決,上訴案涉及前工務局局長李燦烽,商人蕭德雄、關偉霖和吳立勝等10名被告。
終院指出,中院對該等被告沒有觸犯「黑社會罪」和「犯罪集團罪」的觀點並無任何可指正之處。據判決,第一被告李燦烽、第二被告蕭德雄、第三被告關偉霖、第四被告吳立勝、第五被告史鐵生、第七被告吳驥年、第八被告劉寶芳、第十被告黃其俊、第十六被告蕭家權和第十七被告胡家儀,「既沒有觸犯『黑社會罪』(見第6/97/M號法律第2條),也沒有觸犯『犯罪集團罪』(見澳門《刑法典》第288條)的觀點並無任何可指正之處。」
據終院判決,關於「行賄受賄罪」和「清洗黑錢罪」的部分,針對這一部分,中級法院開釋了被告李燦烽(六項)「受賄罪」,因為被告在收受商人給予的利益時尚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鑒於上述開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的決定,中級法院認為被告李燦烽(涉嫌)觸犯的續後(六項)「(加重)清洗黑錢」罪的罪名亦不成立,繼而開釋被告蕭德雄(三項)、關偉霖(一項)、吳立勝(一項)、史鐵生(五項)、吳驥年(一項)和黃其俊(一項)「(加重)清洗黑錢罪」。由於檢察院提出的改判該等被告「黑社會罪」的罪名成立的主張不獲支持,故不能再主張判處眾被告觸犯他們已被中級法院開釋的「(加重)清洗黑錢罪」。
終院合議院又審理了就被告吳立勝在對檢察院提起的上訴作出的回應中提出的請求。針對宣告「黑社會罪」的追訴時效已過的問題,由於終審法院已經裁定並確認「黑社會罪」的罪名不成立,故無須作出審理。
故此,終院合議庭裁定檢察院的上訴敗訴;第四被告吳立勝提出的問題理由不成立;將案卷發回中級法院以便對第十二被告賈利安、第十三被告李惠清、第十四被告鄺尹詩、第十五被告文禮聰和第十八被告李涵作出科處刑罰方面的決定。
有關判決參閱終審法院第1/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