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租霸」問題 特區政府擬引入較簡便勒遷程序 遲交租金達5個月便可啟動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右)以及法務局局長梁穎妍回應傳媒提問。

特區政府建議增加較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序以解決「租霸」問題,只要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5個月便啟動勒遷。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現有的法定機制沒有改變,只是因應在特定條件,即5個月沒有交租,才會進行較簡便勒遷程序,並強調該簡易程序確保業主及租戶的權利。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張永春在今(26)日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租霸」問題一直深受社會關注,現時有個別承租人為了迴避繳付租金而刻意不合作,導致出租人難以收回拖欠租金,亦由於現行勒遷之訴的程序需時,導致出租人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收回出租單位。「為此,有必要針對現行勒遷之訴進行檢討,經參考葡萄牙的勒遷制度並聽取業界的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

張永春又表示,為專門解決長期拖欠租金的情況,法案建議增加較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序,「只要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五個月,租金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以及出租人已將欠租情況向承租人作出書面通知,便可適用新程序進行勒遷。」

法案內容包括建議簡化傳喚制度,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在無須法官事先批示下,先以租賃合同內承租人的聯絡地址作出郵遞傳喚;如沒有聯絡地址,則以租賃房地產的地址作出郵遞傳喚;如仍未能成功傳喚被告,則立即進行公示傳喚,而無須再向相關部門或實體取得承租人的其他聯絡地址。

內港一帶多為低層樓宇。

法案其他內容,包括建議在第一審程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於提交訴辯書狀的階段結束後,只要卷宗已具備充分資料,法官可立即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無須進行聽證。如須進行審判聽證則應減少審判聽證的時間,以及減少各方當事人可提供的證人數目,而且不得因證人不到場而押後或中止聽證;經過法官於判決中指定的期間後,如被告仍未遷出租賃房地產,原告無須再聲請勒遷命令狀,即可要求執行勒遷。此外,就勒遷的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平常上訴僅具移審效力。

該法案又建議修改《民法典》有關不動產租賃的按金制度,規定在合同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按金可作為履行支付租金的擔保。

去年全年司法機關處理勒遷個案不超過 60宗 梁穎妍:未必反映實況

法務局局長梁穎妍在回應傳媒問題時表示,司法機關去年全年處理勒遷之訴的個案不超過 60宗。但由於出現時勒遷之訴需要聘請律師及程序較長,強調數字未必反映實況。

她又稱,若按照新法,勒遷之訴約需時半年,較現時的程序快最多 1年。在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序生效後,執行勒遷行動的方式與現時一樣,亦是由司警人員執行。

 張永春則補充指,現時涉及刻意不交租司法案件不多,但未必真實反映現況,因有部分市民因對司法程序望而卻步,但市民與業界一向有解決「租霸」問題的訴求,強調政府是確保平衡租客及業主雙方權利下簡化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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