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今年三月公佈新一批被評定的不動產,其中文第士街1號房屋,即「國父紀念館」列為「紀念物」,依《文遺法》受保護。在今(10)日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下稱國台辦)舉行例行新聞發佈時,有台灣媒體再問及「國父紀念館」會否被「強制出售」或「強制接手」,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回應斥這是「無端臆測」、「政治操作」。
據報道, 在今日國台辦新聞發佈會上,台灣《聯合報》記者指出,據台陸委會報告,澳門政府已將澳門「國父紀念館」列為待評文化遺產(國父紀念館已被評定為紀念物),此舉將影響該館管理運用與處置。未來若被「強制出售」,澳門政府將享有取得優先權,故問及,對於該館不斷傳出可能出售或被大陸「強制接手」的消息有何看法?
朱鳳蓮回應稱,有關「強制接手」的說法「完全是無端臆測,政治操弄」。澳門特區政府依法將有關紀念館列入不動產文物清單是「合法合規,合情合理」。
文化局去年三月公佈就澳門第四批不動產評定進行公開諮詢,其中包括「國父紀念館」。當時便有傳媒問及,台方憂該建築會被政府「沒收」,以及特區政府會否買下該建築物。文化局局長梁惠敏當時回應指,局方沒收到任何資訊,不知道業權人有沒有出售或買賣的意向。
根據本澳《文遺法》第41條:「屬出售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以及根據第二十九條(五)項規定所指明的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或以該等不動產作代物清償,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取得該等不動產的優先權,但不影響《民法典》第一千三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行使優先權,由監督文化範疇的司長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後決定。」
當時梁惠敏在回應有關問題時又指,根據上述條文,業權人出售被評定不動產或作代物清償,政府享有取得該不動產的優先權。很多私人物業在進行買賣時要按《文遺法》規定,要先徵詢政府會否採取優先權,其後才作出售。
她又強調,有關不動產評定程序中會諮詢包括業權人意見,作綜合考量。
文化局:法律沒有限制私人、被評定不動產的正常使用
文化局亦於昨晚八時許發稿指,特區政府今年3月透過第6/2024號行政法規公佈,將「孫中山紀念館」列為被評定的不動產,「透過法律方式更好保護其文化價值。」現時本澳被評定的不動產大部份均為私人所有,法律沒有對有關不動產的正常使用等作出限制,且業權人可按上述法律規定,享有相應的稅務優惠及支援措施。現時法律並未有對被評定的不動產的買賣作出限制,「僅倘在有關不動產出售時,澳門特區方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文化局又稱,有關對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的評定制度、保護機制、支援措施及優先購買權利等,亦普遍見於包括葡萄牙、日本等國家,以及台灣地區的文物保護法律制度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