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及職業病致「長期無能力及死亡」法定賠償限額調升5% 三月中旬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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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提升因工傷及職業病致當事人「長期無能力及死亡」的法定賠償限額,升幅為5%,其他損害賠償限額則維持。有關行政命令今(26)日公佈於特區公報,自公佈後滿十五日起生效。

勞工及事務局表示,在相關保險費率不變的情況下,新修訂內容包括調整制度內第47條第2款「長期絕對無能力最低限額」和「長期(部分及絕對)無能力最高限額」分別是425,250澳門元(下同)和1,417,500元;第50條第4款「死亡最低限額」和「死亡最高限額」分別是340,200元和1,134,000元。

該局指,按《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下稱制度)規定,每年須分析僱員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引致的損害賠償的限額。

是次修訂已綜合考慮社會發展狀況、通貨膨脹率並聽取政府部門意見,以及分析在法例實施期間本澳經濟和勞動市場狀況的數據、各項賠償資料及社會意見,並與保險業界進行溝通。特區政府已按年度計劃完成檢討有關賠償限額於2022年期間的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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