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司辦指其言論「嚴重影響特區政府工作」 林宇滔回應:不實指摘 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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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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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年01月8日 19:19

審計署日前發佈《輕軌氹仔線電纜故障》審計報告。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於上周五(5日)以「運輸工務司嚴正回應輕軌工程不實報導」為題發稿,批評有社會人士抽選《輕軌氹仔線電纜故障》審計報告(下稱報告)中「個別內容和用詞」,對輕軌工作進行評論,而報道中「直指有政府文件資料被『消滅』、工程『偷工減料』等」,有關言論「嚴重影響特區政府工作」。直選議員林宇滔今(8)日反駁指,有關內容屬新聞報道,並非自己所寫的評論,自己亦不曾講出「偷工減料」、報道中亦沒有出現「消滅」字眼,「對此不實指摘,本人深感遺憾」。

林宇滔亦指出,當局及審計報告至今未能交代2011年之前運建辦的文件資料為何未能提供給審計署,「公眾有足夠理據合理質疑運建辦2011年前的資料有否被『消滅』」。

運司辦所指報道應為由《市民日報》在本月4日發布之〈廉署應介入查輕軌挽社會信心 輕軌建設營運政府須有清晰規劃財務預算〉,文內採訪林宇滔對審計報告的意見。

林宇滔:不尊重立法會及議員監督權

林宇滔指出,因應傳媒查詢,故回應運司辦日前發佈的「運輸工務司嚴正回應輕軌工程不實報導」。

他又指出,針對輕軌更換電纜及停運問題,自己亦2021年10月和2022年3月以議員的身份、兩次向政府索取事故報告,「但政府一直都不肯提交事故報告,僅以重新排序段落的新聞稿回覆,更先後在立法會口頭質詢回應不存在問題或過失,這些不尊重立法會及議員監督權的做法,除了隱瞞及護短,本人找不到更好的形容。」

林宇滔又表示,《基本法》明確立法會監督政府的職能,質詢監督政府工作,要求政府面對錯誤,落實改善方案,避免重複犯錯也是議員的職責。「作為特區政府官員,本應在事故發生時開誠佈公向公眾交代事故的原委,而非不面對、不承認,且要經監管機構調查公佈才揭出部門問題,這種做法才是對特區政府誠信及同事士氣的最嚴重打擊。」

審計署早前在該報告中批評,前運建辦在驗收電纜時「明顯」存在疏漏。報告指出,當時的運建辦在沒有取得合同所要求有關電纜技術標準測試報告(型式試驗報告)、並確認其合格的情況下便已接收電纜及投入使用。

報告又指出,原運建辦撤辦後,公建局接手輕軌建設,並「還原」原運建辦儲存於外置硬碟的文件管理系統後,仍未能提供任何與當年(2009年)選取有關技術標準測試的資料。

運司辦在本月5日的回應中強調,政府部門資料不存在被「消滅」及「還原」,而輕軌系統材料「滿足標書要求」。「對於社會人士在一知半解下憑直覺臆測,挑起社會質疑運輸工務範疇部門的誠信,嚴重打擊部門同事士氣,運輸工務司對此行為強烈譴責。」

輕軌氹仔線(資料相片)

運司辦反駁政府部門資料不存在被「消滅」及「還原」 

林宇滔:為何不能提供2011年之前文件資料

運司辦上周五回應指出,原運建辦於2019年10月1日撤銷,該辦公室負責的工程相關文件(包括紙本、「文件管理系統」移動硬盤)透過信函全數移交至建設發展辦公室(現為公共建設局)。當政府人員需要提取運輸基建辦公室的文件電子檔時,只須安裝該文件管理系統便能查閱。「因此,既不存在文件被『消滅』,也不存在『還原』政府部門資料的情況。」

該「評論」文章就指,「…運建辦已經把外置硬碟的文件刪除,後來由公建局還原才能取回資料,為何政府部門資料會被刪除?他強調,此舉惹來有部門曾經嘗試隱瞞事件之嫌,是非常大的問題⋯⋯」。

對於,運司辦回應所指「不存在『還原』政府部門資料的情況」,林宇滔則引述審計報告反駁。他指出,報告提及「公建局於 2023 年2月完成還原運建辦儲存於外置硬碟的文件管理系統,之後經篩選搜尋,向審計署提供了1,400 多份有關 22kV電纜的文件。然而,由於所提供的資料為2011年至2019年期間的資料,而運建辦在2009年的招標文件中已選取電纜所採用的技術標準,故未能從有關文件找到任何與選取技術標準的相關資料。」

運司辦:三菱公司按IEC標準和要求提供材料和施工

在審計報告指電纜驗收把關不力方面,運司辦上周五回應亦指出,在2018年之前,本澳公共工程中的機電系統均沒有將國標納入為設計和驗收標準之一。輕軌行車系統是於2009年進行招標,所以是依照「當時通用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即IEC標準)編寫標書內容,「三菱公司也按有關標準和要求提供材料和施工,故此不存在(評論文中所指)材料『調包』或『偷工減料』。」

運司辦又指,電纜事故後,三菱公司也配合政府,按照現時國標的最新標準無償更換氹仔線的電纜。

直選議員林宇滔(資料相片)

林宇滔:當局反應明顯過度

對此,林宇滔亦反駁指,整篇報道內文從未出現「消滅」,而工程「偷工減料」則是該報記者在採訪報道時作為總結事件時所寫,並非自己評論內容。「偷工減料」只是記者用以概括事件,純屬觀點角度,批評「當局反應明顯過度」。

據審計報告,合同規定供應商所提供電纜必須符合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60502-2 技術標準(下稱IEC 技術標準),因此亦包括該款電纜,須按 IEC 技術標準的規定提供相關的測試報告。惟發生故障的電纜連IEC 技術標準中明確列出的最低要求亦未符合。

報告又指出,當時的項目顧問及運建辦曾指出,供應商所提交的型式試驗報告與所採購電纜不相符一事,並向供應商反映。惟「供應商重新提交的型式試驗報告仍然不屬於是次輕軌所採購的電纜,然而,會議紀錄上顯示有關報告已獲檢查及沒有進一步評論。」當局亦無法得知供應商是否曾就是次採購電纜進行 IEC 技術標準規定的相關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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