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首次細則性討論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 陳澤武:法案比較簡單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19)日首次就細則性分析及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舉行會議。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19)日首次就細則性分析及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下稱法案)舉行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議員陳澤武表示,法案比較簡單,委員提出「好少」問題,政府代表以書面形式或會見形式回覆都可以。

陳澤武表示,委員會建議政府配合剛通過的新版《行政長官選舉法》新增修改內容,以及將原有行政公職局職權更改為選管會所有。 

他又稱,為配合新版《行政長官選舉法》,建議在法案內新增修改內容,修改法案內第13條有關委員會成員通則,新增若選管會成員因辭職或身故等引致出缺,由行政長官按適當配合以批示替補的條文。另外,增加「若因故意實施可處以最高逾 3年徒刑的犯罪而被羈押或被控訴」,並以行政長官批示替補處理。

陳澤武續稱,司警局通常介入調查較嚴重犯罪,如涉及三年徒刑的罪行,而現法案訂明新增司法警察局作為處理輕微違反的實體,希望政府可以說明原因。至於選舉時哪些行為涉及違法,陳澤武指,立法會法律顧問則請委員會日後再詢問政府方面意見。

立法會於本(12)月4日不用一小時完成一般性討論及表決該法案。法案新增數個具爭議建議,包括新增對候選人資格審查機制,交由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並對不符合條件者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及禁止參與選舉等;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

另外,法案亦明確每名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將禁止宣傳期的起點修改為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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