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昨(14)續審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控方、檢察院助理檢察長郭婉雯昨上午在結案陳詞時指出,證據顯示四名嫌犯行為滿足有組織犯罪的三個要素,亦脗合其他相關控罪,故希望法院判四名嫌犯全部控罪罪成,並把江志合共1,400多萬澳門元(下同)的非法所得來源不明財產充公。
郭婉雯又指,吳懷珠在審訊過程中沉默,其餘三名被告則狡辯,錯過坦認的時機。身為檢察官的第一被告江志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無法無天、破壞法律正義及檢察官形象;任職律師的第四被告關凱倫應以良知、正義做辯護工作,但劍走偏鋒、做出極負面行為、影響律師形象;案中第二、三被告蔡秀英、吳懷兩夫婦作商人,但將「拆案」當成生意,非常猖厥。
案中被告代表律師則反駁,控方有關犯罪集團、受賄等指控不實,缺證據支持,強調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所有控罪不應獲得證實。
檢察院:江志為集團主腦 關凱倫自願參與
郭婉雯表示,檢察院必須依法、控訴秉持客觀獨立原則、不偏不倚、秉公辦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院方有足夠證據顯示案中四名被告的行為滿足有組織犯罪的要素,包括形成合意,分工合作、穩定、互惠互利。江志與蔡秀英關係如同姐弟、蔡與吳懷珠為夫婦、關凱倫則為蔡的世侄女,金錢與非金錢利益結合。江志為集團首腦,具有領導、主導及定價權力。他亦是最有權力、有可能干預案件各個程序讓集團獲得利益。有關犯罪集團三個要素在該案中成立是無庸置疑、毫無疑問。
她又稱,在蔡秀英、吳懷珠住所搜出的大量案件資料,當中最早的資料為2008年,相信集團運作已超過14、15年,明顯是精心策劃。證據顯示,集團成員起碼就142個案件溝通。據江志與蔡秀英多個訊息,雖大部分已刪除,經恢復顯示江透過蔡、吳懷珠向關凱倫下達指示訊息,而關凱倫亦透過蔡吳傳訊息給江,而成員的反偵查意識高。
她續稱,關凱倫在2012年加入並與第二被告開律師樓,有了律師樓的加持,讓涉案人放心、接受、因表面合法。江志利用職權,若屬其所持案件便控制各個程序,無視迴避制度、不採取調查手段、將公罪變半公罪、歸檔。同時,他亦在得到批准下,代表檢察院出庭。
郭婉雯又表示,由江志持有的《湘澳互惠基金認購記錄.xls》(下稱湘澳基金)記載了江的不法收益資料,而江志由2010年至2022年間不明來源資產有1,400多萬元,其由不法收益有約580萬元,剩餘的830多萬元則不明來源,檢院要要求將1,400多萬元歸還特區,亦希望法院所控罪有罪判決。
檢察官仇治平稱,江志會特別留意住豪宅人士,尋找對象。有證據顯示有30宗案件涉及收入不法利益,當中有應作控訴但沒有、亦無採取偵查、最終歸檔;即有條件羈押嫌犯,若得知關凱倫介入案件,都不會採取羈押。他亦借閱其他檢察官所持案件,促使歸檔。若由關凱倫代理的案件,江志均會歸檔,這說明並非巧合。
他又指,關凱倫角色如同「佈景板」,除了個別案件有深入參與外,相當部分的案件她沒有進行辯護。但這是「佈景板」有其重要的作用,因有了關便藉律師費來收拆案利益,「是否佈景板不重要,更重要是她知道自己角色,但甘願接受。」
檢察院在上午完成結案陳詞,下午則由各被告的代表律師進行結案陳詞。
江志代表律師劉耀強:不符合犯罪集團要素 蔡關2015年拆夥
劉耀強在下午結案陳詞時稱,該案並不符合有關犯罪集團三要素,江與關凱倫不熟,經蔡秀英才知道關成為律師、知道蔡請了關,有差不多十年亦都記不清,而且蔡秀英與關凱倫在2015年頭拆夥。
他又稱,案中雖展示首三名被告之間短訊或微信,但均斷章取義、以偏概全、亦有證人不認同檢方對訊息解讀。
他續稱,至於有關湘澳基金實為推動湘澳兩地文化及交流,亦有證人證實這點。據廉署證人,該基金紀錄只有五筆收入內容被指涉拆案收益,但沒有證據江志存入該五筆款項,在控方所搜集的訊息沒有涉及收受、給予這五筆款項。
劉耀強又表示,江志因職務,有職責、權限查閱其他檢察官案件以便安排工作,而他身為檢察官亦知道「保密」及「洩密」,強調江在法律、法規下積極履行其職務。
蔡秀英代表律師廖善昌:刑事必須100%肯定
廖善昌在結案陳詞時稱,自己不認同檢方對黑社會犯罪集團的理解,「沒有見過4個人的黑社會。」被告間亦沒有上下級關係,「大家非常客氣、尊重,有時蔡秀英亦會『呃江志』。」而蔡秀英與關凱倫合作時間好短。不同於民事,刑事必須要100%肯定。
他又指,檢察院所指案件基本上每單涉「幾萬」收益、江志的月薪有十多萬,太太亦為檢察官,薪金相近,「用幾萬換十幾萬,點都唔化算⋯⋯以江志的身份,係唔係收得太少?」蔡秀英亦經營多項生意,一個月的收入都幾十萬,亦注重個人刑事紀錄。第三嫌犯甚麼都不理,而第四嫌犯家中從事地產,但毅然創業、自食其力,「但為幾萬蚊、雞碎咁多錢犯法?」
他又稱,蔡秀英與江志為好朋友,「乜都傾、相互幫助好正常,間中問法律問題,人之常情。」蔡秀文除了向江志「收風」,亦向其他人「收風」。她作為商人,開律樓想賺錢。她開律師樓聘請關凱倫,出糧、分成,而關亦做受薪律師應做之工作。吳懷珀與律師樓運作無關,只是曾陪太太上去,或為了幫朋友、女兒向江志查詢法律問題。
他續稱,就涉及案件沒有證據顯示收律師費以外的不法收益,律師樓盡其責,亦沒有證據涉及疏通費、顯示誰在行賄,「沒有行賄,即沒有受賄」,故要開釋被告所有受賄罪。刑事必須要100%肯定,必須按案中現有證據作判決,存疑無罪、疑點歸於被告,「希望法庭按有利嫌犯疑點作判決。」
廖善昌又希望法庭考慮案件的時效性,以及是否存在受賄,嫌犯年紀大,這影響到是否能離開監獄。
吳懷珠代表律師潘偉斌:不認同廉署靠推論
潘偉斌在結案陳詞時稱,吳懷珠雖與江志相識已久,但在2016年起偶然因朋友、女兒案件向江志傳訊息諮詢法律問題,不存沒有合意,吳懷珠亦沒有話語權,故不認同黑社會集團控罪。檢方亦沒有證據顯示江志同吳懷珠有直接溝通案情,亦沒有直接、實質證據顯示吳懷珠犯罪,不認同廉署靠推論,單靠一個電話或訊息,在缺客觀、充份證據下作出指控。
他又指,吳懷珠是蔡秀文的跟班、無獨立收入以及工作,欠缺意志、如下屬員工,傳遞訊息工具、大小事務太太管理。檢方指的30宗案件,首10宗吳吳懷珠沒有任參與。
有關罪數問題,潘偉斌認為部分控罪應競合如不當取得電腦數據、不當取閱電腦資料。
關凱倫代表律師周國強:關有很多機會離澳 但選了留低面對 「我點會唔信佢?」
關凱倫代表律師之一周國強表示,關是在蔡秀英被羈押的兩個半月後才被羈押,若有犯罪,她有很多機會可以離開,但卻選擇留低面對,面臨的是最高三十年的徒刑,「佢有葡籍護照,連佢都講要留低,我點會唔信佢?」
周國強表示,自己與關凱倫相識十多年,關文靜,不講人壞話、不好爭權奪利,相信她被蔡秀英利用其律師身份,控制刑事案件,收取律師費以外的公錢,但強調屬個人意見。
他又稱,沒有證據江志與關凱倫有直接聯絡或下達命令給關,連蔡秀英及吳懷珠也沒有。對於檢方對關關凱倫指控,深感非常遺憾。
他續稱,關凱倫有多次離境去香港紀錄,「以一名做了十年刑事案的竹律師,若認為自己有犯罪,是否要飛走?為何要留低面對?」她有葡國護照、律師身份,為何要留低?可能有意見認為若走了便沒有律師牌,其實可以申請停牌。「離開15年便過了追溯時效,留低卻面對30年徒刑。」
他又希望法院分析關凱倫在合作律師樓時間前、中、後的表現,並強調關只是做律師工作。
周國強又感謝法院確保各人發言權受到充份保障,唯有證人在作證時加入個人見解,但相信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他又表示,案中大部份指控來自本案檢舉人黃光飛,但黃的口供飄忽、前後矛盾、多疑點,大部份屬虛構。
關凱倫另一代表律師洪以鈞指,關根本不認識、亦沒有接觸被指控為主腦的江志,更沒有參與團伙的主觀意圖。在蔡秀英律師樓工作的三年,關凱倫所代理的案件數量遠不止涉案的11宗,亦盡其職,故不能僅憑一個蔡秀英向江志聲稱關考到律師牌的訊息,便認定關與江志互相認識。
他又指,蔡秀英不會介紹江志給關凱倫,因江是重要人物,蔡亦不告知關所有事。
至於控方所指蔡秀英經顧問公司向關凱倫戶口存人拆案收益非事實,強調是因為關先支付律師樓一般開支,蔡秀英再找數。「數目有小數位,拆案收益會細到有小數位?認為所指拆案款項不成立。「若能輕輕鬆鬆賺錢,關凱倫又為何短短時間離開?其他嫌犯都是10年以上。」
他又希望法庭關注,若沒有直接證據便不能認定有罪,即使100個疑點亦不成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