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院裁判無效提出爭辯 商人蕭德雄及吳立勝再獲減刑 各被判十一年半及兩年半  

蕭德雄 (資料相)

中級法院於上(11)月就工務局前局長李燦烽、商人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等人貪腐上訴案作出裁決,多人獲減刑。李燦烽等人就中院裁判無效提出爭辯,其中蕭德雄及吳立勝的異議理由部份成立。前者再獲減刑半年,其餘各罪競合後共判11年半;而後者則只剩下一罪,判兩年半,即獲減刑兩年。

初級法院於本年3月對李燦烽等人涉貪案進行宣判。李燦烽以及要求放高疊石塘山超高樓的地產商人蕭德雄被控行賄、受賄、洗黑錢、偽造文件等罪成,兩人均被重判24年。同案中共有21名被告,當中18人罪名成立,刑期由36個月至24年不等。

李燦烽、蕭德雄等人上訴。中院上月裁決李實際徒刑改判17年,蕭實際徒刑改判12年,案中第三嫌犯關偉霖則由原先的18年改判56個月實際徒刑,吳立勝則由15年改判46個月實際徒刑。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其後,案中六名被告,分別為李燦烽、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吳驥年(吳立勝之子)及劉寶芳再就中院裁判無效提出爭辯。其中,李燦烽提出的無效爭議涉及遺漏審理上訴人提出其珠海物業市場價值的問題;蕭德雄提出的無效爭議涉及遺漏審理清洗黑錢罪的時效問題、欠缺理由說明以及審理不可審理之問題;關偉霖提出的無效爭議涉及欠缺理由說明;而吳立勝亦涉及遺漏審理清洗黑錢罪的時效問題

於本周一中院合議庭就該六人的上訴案作出裁決,只有蕭德雄及吳立勝的異議理由部分成立。據合議庭判決,蕭德雄在2010年所觸犯的一項清洗黑錢罪的追訴時效屆滿,追訴權已消滅,故蕭德雄獲再減刑半年,在其餘各罪競合後共判11年半。吳立勝在2008年及2009年所觸犯的二項清洗黑錢罪亦因追訴時效屆滿,追訴權已消滅。最後,吳立勝只剩一項清洗黑錢罪發生,故判處兩年半實際徒刑。其餘各人異議理由均不成立。

該案的裁判書製作人為譚曉華,助審法官則為周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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