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昨(1)日在中院進行第21日審訊。全日審訊合共有三名證人出庭作證,其中廉政公署楊姓調查員在庭上指出,江志涉嫌收賄款約580萬、持有來歷不明資產約833萬。
江志被控伙同第二被告、商人蔡秀英、第三被告吳懷珠(蔡的丈夫)以及第四被告、律師關凱倫,在多宗刑事案件中涉嫌收錢「拆案」。
該名分析江志財產狀況的廉署調查員在作證時指出,江志在2022年2月底的總資產約為5,601萬澳門元(下同),他於2010年2月擔任助理檢察長時的財產申報有1,500多萬元資產,由2010年至2022年2月底的財產增幅約為4,039萬元。
該名調查員又指,江志過去12年的工資,加上股票基金、定期存款收息等收入,總共約為2,915萬元,其中這12年他的人工合共2,400多萬元,以及扣除含侄女大學學費等支出以及江志自己有被記錄的花費等約為289萬元,過去12年的總資產約為5,600多萬元。從《湘澳互惠基金認購紀錄.xls》分析所得,江志懷疑收取賄款約580多萬元,以及還有833萬元來歷不明財產。
另外,該名調查員又表示,江志與太太、檢察院主任檢察官譚綺君有5個聯名戶口,但兩人財政「十分獨立」,只有8單交易記錄,基本上該等聯名戶口由江志操作。
證人:被遺返內地不久便無故收到第二被告電話 指可以「辦好案子」
在昨日上午審訊中,法庭新增一名證人。該名胡姓證人庭上稱,在自己被遺返內地不久便無故收到第二被告蔡秀英的電話,她稱「知我有案件」,可以協助「辦好案子」、「把事情搞好」。
該名證人未曾就本案錄取口供,廉署於本周四才聯絡到胡。據庭審資料,胡於2014年涉嫌詐騙賭客及被禁入境澳門5年至2019年4月,同時被扣押76,000港元,而有關偵查案由江志承辦並歸檔。
胡在庭上指,當年在檢院錄取口供時沒有收到卡片或紙條,但在檢察院錄完口供,自己提交申請書要求取回扣押金,認為自己無罪,「憑甚麼扣我錢,即使人犯法,但錢無犯法」。
胡又指,自己雖感奇怪,但亦沒有打聽蔡的底細,只想解決事件。在兩人二次通話時,蔡表示收費5至6萬元。
胡續指,在兩人電話溝通數次後,蔡嫌「太煩」,其後便叫自己直接聯絡關凱倫。其後自己亦與關有通話,而關通話中要求自己準備委託律師辦理案件以及代取扣押金的文件。
該名證人稱,自己在內地做好文件公證後由同鄉寄回澳門,並在2014年12月致電關凱倫問及何時能入境,關表示再等一或兩個月便可入境。證人亦指,曾試過在當年9月入境被拒,直至2015年3月再次入境澳門。
胡又續稱,在2015年4至5月,關凱倫來電指已取回被扣押的現金76,000港元。於是在6月1日自己到關凱倫律師樓, 亦是第一次見到關。在簽署已收取扣押金的文件後獲退回18,000元。由於之前已與蔡協商包括律師費在內等費用為5、6萬,故對於只能取回18,000元不感奇怪或不滿意,而自己在過年時亦向關凱倫問候。
關凱倫代表律師向證人問及是否認為自己犯罪,以及是否認為約半年時間解決案件合理?該名證人表示自己沒有犯罪,當有人話可以辦理該案件,自己便相信。
胡在庭上作證時多次強調因案件過了很長時間,自己已沒有太多印象,而印象中自己亦沒有理會案件處理細節。
另外,法庭認定本案檢舉人偷錄與江志的對話屬不法,其涉嫌行賄江志、偷錄音並非為了司法公義,不批准控方於庭上播放錄音。
法庭不批准播放黃光飛與江志錄音 因非關公義
此前控方、檢察院代表申請在庭上播放本案檢舉人黃光飛與江志的錄音,主審法官、中級法院院長唐曉峰在庭上宣讀合議庭分析結果,認為有關錄音屬私人對話,在江志未經允許的情況下錄製,屬非法錄音。
合議庭分析認為,符合阻卻不法性事由(刑法典第三十條)之錄音,可供庭上播放。不過黃光飛是涉嫌行賄江志之人,不是受害者,而當時錄音的目的不可能是謀求司法公義,因此不符合「阻卻不法性事由之規定」,因此該錄音仍屬不法錄音,不批准在庭上播放。
案件於下周一(4)上午10時續審,屆時開始有辯方證人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