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江志向自己經手刑事案嫌犯介紹朋友生意 廉署調查員:江友人取得千三萬工程

中級法院昨(24)日繼續審訊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收錢「拆案」。一名廉署調查員在庭上作供時稱,案中第二嫌犯蔡秀英契仔、內地商人劉海貴因涉吸毒及從事與外僱身份不符行為被移送檢察院及受審。據調查,有關吸毒案,江志要求取代另一名檢察官代表檢察院出庭,審訊期間被指問對劉有利問題,劉最後獲無罪開釋;而另一案,江被指以「人手」分案方式讓自己獲得該案,並將之歸檔。期間,江志曾要蔡向劉問雲石資料以便朋友報價。在兩案結束,分別於2014年11月及2015 年6月,江的朋友獲得劉海貴判給兩期雲石工程,涉及410萬元及960萬元。

江志被控伙同商人蔡秀英、吳懷珠(蔡的丈夫)及律師關凱倫,在多宗刑事案件中涉嫌受賄瀆職。昨日的上下午庭審有兩名廉署調查員出庭,主要涉及各自所負責多宗刑事偵查卷宗,而廉署指涉「拆案」合共有30宗。這些案件涉及吸毒、「藍卡」、賭場投資詐騙及賭場出千等。

在上午的審訊主要關於劉海貴涉嫌吸毒以及他與兩名家人的工作許可工作證(藍卡)的案件。廉署李姓調查員在庭上指出,本澳警方在2013年末在劉海貴租住總統房間發現吸毒工具。在劉移送檢察後,蔡秀英隨即與江志通訊並稱「我契仔等了個多鐘,名劉海貴」。於2014年3月期間,廉署發現吳懷珠及江通訊紀錄,包括吳要求江「幫幫劉海貴,內地人、怕出入境有問題」、「你幫幫劉海貴案件歸檔」;而江回覆吳指,「會見講」、「知」。部分通訊紀錄已被江刪除,後被還原。

該名調查員指出,江志向蔡秀英通訊,問及「記得問你契仔雲石資料以便我朋友報價」。在2014年在3月9日,劉海貴落實將工程判給江的朋友。該工程分兩期,分別為410萬以及960萬,於2014年11月及2015年6月判出。

廉署調查員:江志取代同事出庭 未針對可疑提問

李姓調查員又指,因吸毒案劉海貴在2016年6月需要出庭應訊,蔡秀英則為劉的證人,據調查,江志在隱藏自己同兩人關係下,曾兩次致電要代表檢察院出庭的檢察官,其後取代該名檢察官出庭,但江在庭上未針對可疑處提問。

李又稱,當日江志在庭上表現不像檢察院代表,盡問對劉有利問題,包括重覆問及驗DNA是否百分之百確實、是否有可能不準確、檢測會否受時間影響,即使在司警的證人指出,兩次DNA檢驗已「強烈」吻合。審訊期間,江又多問是非題而非開放式問題,有些提問已幫劉回應,又或主動提出一些關於劉在見完律師後、第二次錄口供新增的內容,包括劉稱自己使用吸管的習慣,自己在房間曾飲中式茶。至於,有關劉突增稱吸管的習慣則未見江質問。隨後,江在庭上總結指,房間其中一吸管有劉的DNA,而該吸管多人碰過,劉亦表示願意去驗毒等。

李續稱,在劉案訊審前後,在江志與蔡秀英亦有通訊,包括江表示「我爭取自己出庭」、「下午幾點開庭」、「判了沒有,不出席聽判」等;而蔡有覆,「下午三點」、「明天判」,而在7月1日蔡與江通訊指「無事,衰仔無通知」。

在早前的審訊中,江志的蔡姓男性朋友出庭作證指,他福建的遠房親戚著其幫手在澳門尋找雲石工程生意,由於知悉劉海貴從事裝修工程,於是透過江取得劉的電話號碼,並把有關號碼給遠房親戚,及後便沒過問,形容這只是鄉里之間互相幫忙。而另一位證人則指,最終蔡的親戚收不到劉海貴的工程款項。

廉署調查員:江志以「人手」分案 持有劉氏姐弟「藍卡」案後歸檔

另外,李姓調查員又指,由於劉海貴身份有轉變故被警方懷疑從事工種不符,故劉及其胞姐及妹被警方調查。由於擔心「藍卡」被取消,故「有計劃」借江志值日之時將案件歸檔。

李指出,劉氏三人少有一同入境,惟在2014年5月9日三人共同入境澳門且被攔截,同日三人被警方錄完口供並翌日送檢察院。三人的口供與在一部相信屬於關凱倫舊電腦的一份文檔基本相近,而且該文檔在同年5月7日建立。

該名證人又指出,三人選下午入境,通常錄完供則已黃昏,故警方會於翌日移送檢察院。在同年的2月,在蔡秀英與江志通訊,且蔡多次問及江何時值日。三人在5月10日被移送到檢察院,江志「人手」派案讓自己處理該案並歸檔,而歸檔的文檔在三人完成錄口供前已草擬。

李姓廉署調查員又指,江志曾向蔡秀文要四張鄧紫棋 2014年在澳演唱會門票,該等門票價值數百至數千元不等,一件不知價格的壽山石以及千萬工程。

該調查員又指,江志知道劉海貴有錢,並曾向蔡秀英稱,劉可以經營餐廳方式來投資移民。

在回應助理檢察長郭婉雯問及關凱倫在兩案的角色,李指出,關介入使案件有了新轉向。至於關凱倫有收了甚麼好處,該名證人指關收了律師費。

關凱倫代表律師周國強多問及在此兩案中有何行為顯示關收賄以及瀆職,該名證人則強調,關加入使案件有了新轉向。而主審法官、中級法院院長唐曉峰則指該名證人已顯示其調查所得。

「江志案」下午的審訊結束,部分被告的代表律師離關法院。

廉署調查員:江志違原則「併案」 給予關凱倫「特權」

在下午審訊中,廉署吳姓調查員作證指,江志曾把其檢察官妻子承辦的案件合併入自己的案件,並在數年後將案件歸檔。在2014年6月有兩宗分別涉及不法賭博及詐騙的案件移送檢院,嫌犯均為陳姓、蔣姓等人士,兩案先後分發予江志及其妻子承辦。江把案件併入自己承辦的偵查案,已有違「後案併入前案」原則。

調查員又指,案中另一名戴姓嫌犯於2019年申請退回被扣押的180多萬元籌碼時,江志要求代表的李姓律師向檢院提交「特別授權」。而關凱倫在一宗2013年歸檔的案件中,以一般授權便可代表嫌犯取回扣押物(手提電話及SIM卡),對比之下關似有「特權」。

檢方問律師如「佈景板」 代表律師反駁:陪同嫌犯接受訊問不是工作?

在下午審訊,控方代表、檢察官仇治平問吳姓廉署調查員關凱倫在陳姓、蔣姓等的案件中有否進行辯護工作,「俗啲講,係咪佈景板?」調查員稱關只收「律師費」,沒進行律師應做之事,如辯護行為。

對於該調查員「佈景板」、「有特權」的言論遭到其他律師質疑,蔡秀英代表律師廖善昌問證人,在司法保密階段可以期待律師做甚麼才不是「佈景板」?

關凱倫的代表律師周國強問該名調查員,關曾陪同該案嫌犯接受訊問,此是否辯護工作?

周國強又質疑證人以檢院2013年對領取扣押物的要求(持一般授權便可)對比2019年的要求(需要特別授權),欲以此證明關「有特權」並不合理,因兩事相差多年,且案中扣押物的價值不同,一為180萬扣押金,而另則為電話,認為兩者並無可比性。

江志辯方劉耀強亦反駁,廉署有否調查江志及蔡秀英在某些吃飯的日子以外,江蔡二人有否見面?質疑調查非客觀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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