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調查員作證 案件歸檔前後 江志與第二被告通訊及見面多

「江志案」續審,昨(22)晚約七時審訊結束。

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收錢「拆案」昨(22)日在中級法院進行第17日審訊,據三名廉署調查員的證供,江志與案中第二被告蔡秀英在案件歸檔前後通訊及見面次數多,相信兩人會面中通常會提及案情。由江志所持有「湘澳互惠基金認購紀錄」(下稱湘澳基金)找到部分懷疑為「拆案」所得的內容,而廉署人員亦在江的辦公室找到並非由其所持的案件資料,而資料亦出現在蔡秀英與他人通訊中。

江志被控伙同商人蔡秀英、吳懷珠(蔡的丈夫)及律師關凱倫,在多宗刑事案件中涉嫌收錢「拆案」。昨日的庭審主要涉及該三名證人各自所負責的4個刑事偵查卷宗,而廉署指涉「拆案」合共有30宗。這案件涉及投資移民、假結婚、非法入境、被禁入境、Pos機、藍卡以及盜竊等,在江志操控或影響下歸檔。

廉署調查員:出世證明證實造假仍被江志歸檔

負責一宗投資移民案的廉署林姓調查員指出,江志持該案並將其歸檔。案中一份證明蔣姓父女關係的出世證明書被內地檢察部門證實為造假,歸檔批示亦無提及該點。最後,涉案人的女兒取得澳門身份證。

該名證人指出,當局發現不少投資移民案件涉及非親生孩子以過繼或非正式收養申請來澳,在2012年有大概200宗此類案件,其中一宗是蔣姓父女案件。當年貿促局及身份證明局在商討後並實施新措施,即申請人必須提交由出世證明書。蔣家有三子一女,在2013年蔣父為女兒申請居留許可續期時,貿促局要求提交相關的出生醫學證明。同年7月,當局收到針對蔣的匿名舉報而展開調查,該案交由江志承辦。

該名調查員又指出,江志在20144月末對涉嫌犯案的蔣父錄口供,該案在1030日歸檔,期間江志沒有進行任何偵察工作。在9月中,江與蔡秀英有多次見面,在歸檔前的102227日、歸檔後的115日,兩人亦曾見面。期間,廉署人員亦發現在蔡與蔣的兒子聯絡案情前或後,蔡江兩人便通訊或見面。

廉署調查員:江向蔡問涉假結婚人有否聯絡

林姓調查員亦負責一宗涉及鄭姓女子涉促成假結婚案,而該案由江志於5月2 日歸檔。調查發現江志與蔡秀英有多次通訊資料,包括在3月21江詢問鄭的當日,透過微信問蔡「鄭XX有聯絡你嗎?」、「假結婚介紹人,我上次介紹你」、「她現在在我這」,蔡回覆「你把卡片給她」。

該名調查員指出,在蔡秀英的記事簿上發現有鄭的名字及電話號碼,而江志則從治安警收到鄭的偵查案後,於2014年3月17日在該卷宗寫上「定下訊問日期通知我」來提示下屬。據調查,江志在訊問前已把鄭的案件資料及聯絡方法提供予蔡秀英。

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收錢「拆案」昨日在中級法院進行第17日審訊。

廉署調查員:部分由江志歸檔的案件 「湘澳基金」有相應收入紀錄

在昨的審訊中,三名廉署調查員指出,部分由江志歸檔的案件,其持的 「湘澳基金」有相應收入紀錄,且紀錄日期與蔡秀英會面日子重疊或相近。

林姓調查員指出,調查發現「湘澳基金」表中找到一項內容,寫有日期2014年11月5日、收養投移、金額6萬港元的紀錄。該項內容中的「收養」的解讀為蔣家的「女兒」為收養,而江志作紀錄當日曾與蔡秀英見面,符合蔣姓父女案件。

有關假結婚案件,林指出在歸檔後的5月2日及12日,江志及蔡秀有兩次見面。江志的「湘澳基金」內,則有一項2014年5月16日、「婚姻」、二萬港元的紀錄。在該宗案件中,鄭姓女子的弟弟通過同本澳居民結婚取得身份證。

就一宗涉及Pos機的案件,蔡姓廉署調查員在庭上指出,江志於2014年7月30日將該案歸檔,惟當時涉及現金40多萬扣押金未處理。江志曾在2015年1月發出的訊息,「大陸機的事已辦妥,看看甚麼時間有空,到老地方食反」,其後在2015月2月6日,江與蔡秀英見面食飯。在江的「湘澳基金」內,則有一項2015年2月6日、「機器」、十萬元的紀錄。

該名證人又認為,以「大陸機」與「機器」相符,故以此來稱呼事件。

施姓調查員在庭上指,一宗涉及郭姓男子涉禁入賭場案中,該案非由江持有,但在江的個人電腦發現一個名為「郭.doc」,作者為CKong(江志)建立時間為2014529日。廉署人員發現蔡秀英與江志通訊內容,其中蔡指「昨天忘記姓郭,麻煩睇睇」、「姓郭可否去新加坡」;江回覆指,姓郭可以離境。

該名證人又指,郭案在624日歸檔,而在江志與蔡秀英在當日見面。同日「湘澳基金」出現疑似相關紀錄,包括「郭生」二字。

廉署調查員:江志借案後 疑向吳或蔡洩露屬司法保密內容

在下午審訊中,廉署調查員作證時指,江志借閱刑事案卷宗後疑向蔡秀英或吳懷珠洩露屬司法保密內容。

蔡姓調查員在庭上表示,自己負責一宗電腦詐騙案件。該案件發生於2019年,由檢察院第七科的檢察官持有。據調查,吳懷珠透過微信向江了解案件情況,其中有訊息指,「江生早幾天發生,第七科,可否了解解決,扣留幾十萬」;「望江生留意,朋友嘅朋友」;「短期內可否歸檔?」。江志則回覆指「在外地,過幾日回」;「假期中,見面傾」;亦有在翌年大年初一訊息指,「你那兩朋友都搞掂了。」吳把自己與江志的對話截圖傳給蔡秀英匯報情況。

施姓調查員指出,在江志辦公室發現一宗加重盜竊案涉案人周姓男子的名字,而該非法由江持有。其後,在蔡秀英與該男子父親通訊時提及卷宗的內容,而蔡不可能知道該資料 。該案由於原來持案的檢察官調任,江志則接案件。

江志律師質疑何為見面多以及確認見面內容

就該宗投資移民案件,江志代表律師反駁指,江與蔡秀英一直有保持聯絡及見面,家事等亦會談及,質疑何為見面多以如何得知見面所談及的內容。林姓調查員回應指,由復原已被刪被的通訊資料推論談案情是在見面時傾談。

該名律師又問及,該份出生證明是否法律強制要審查的文件,以及涉及蔣女兒出生等的內地公證書為何2022年仍被其他案件使用,相關公證書仍未曾被推翻。該名證人則回應指,貿促局依法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交出生證明,

針對投資移民的最後結果,該名律師質疑為何貿促局及身份證明局都沒有提出聲明異議。

關凱倫代表律師則向蔡姓調查員問及,有否認為蔡秀英為關的「師爺」、蔡將案件交由關跟進,以及有否數據顯示蔡要求關接的案件。該名證人則指,自己不評論蔡與關的關係,而在自己負責的4個案件找不到數據。

蔡秀英及吳懷珠律師代表則指,廉署人員沒有找到江志與吳懷珠就一宗涉及禁入境案件的直接對話紀錄,亦沒有蔡參與該案的證明。

法官:須保護個資及確保當事人請律師權利

在昨的審訊中,助審法官馮文莊質疑,為何蔡姓調查員沒有事先取得調查對象允許而使用其個人資料。

馮文莊指出,洩密關於個資,個資持有人為每個個體,只有當事人才有提出告訴的正當性,而非管理資料的機構或檢察院有權決定使用個資。

馮文莊又向蔡問及其本人或其他廉署調查員有否講過「有冇律師都一樣?」又強調,據有關法律,無論嫌犯或證人都有權聘請律師。

該名調查員曾負責錄取蔡秀英的口供,他回應指,自己沒有講此話,亦知道聘請律師的權利。

蔡秀英早前在庭上指摘曾被廉署恐嚇「無飯食」等,其後蔡收回相關言論。

蔡姓調查員在回應控方、檢察院代表助理檢察長郭婉雯提問時指,自己按照程序與蔡秀英錄口供。在當日錄口供當日上午到蔡的家裡進行搜索,約中午與蔡到廉署。得知蔡有糖尿病,廉署提供膳食包括午餐及晚餐,卷宗內也有相關紀錄。錄口供過程中也尊重蔡秀英,其曾向蔡表明如有身體不適可隨時暫停,「錄口供重要,但你身體健康更重要。」蔡亦曾致電其律師,惟律師當時不在澳門。

檢察官:律師間庭上不應交流 法官:未影響審訊

另外,檢察官仇治平在庭上要求法官正視律師間交流問題,認為有違最初協商的審訊規則,不利審訊運作。關凱倫代表律師反駁指,自己及拍檔未有違規。身為被告的辯護人,自己拍檔及有同等權利,若不能交流則影響辯護權交流,而律師與檢方的辯護權不一致,如檢方證人作供時被允許用PPT

中院院長、主審法官唐曉峰回應指,為審訊順利運作,開庭時已決定由一名檢方代表、被告一名律師代表向一名證人/被告提問,至今未見有影響審訊進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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