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江志一改檢察院慣常處理侵權物品做法  要求海關移送冒牌貨到檢院

中級法院昨(15)上下午審訊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

中級法院昨(15)繼續審訊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曾在江志所屬的第二科擔任司法文員作證時指出,江在處理在一宗涉及侵權案件有違檢察院慣常做法, 要求海關將冒牌貨品移送檢院,並將有價值的鑽石歸還涉案人,而非交予財政局作拍賣,坦言不認同江的歸還做法,不符合法律要求。

江志被控伙同商人蔡秀英、第三被告、吳懷珠(蔡的丈夫)以及第四被告、律師關凱倫,在多宗刑事案件中涉嫌收錢「拆案」。在昨上下午審訊中,合共五名證人出庭,而蔡及吳的兩名女兒則以行使拒絕作證的權利。五名證人中有三名司法文員,與江同屬第二科。

證人:按常規檢院不會拎冒牌扣押品返嚟

據下午審訊證據顯示,江志曾處理在一宗冒牌案件時作出批示,要求海關將涉侵權物品四十多件金飾物品移送檢院,該案件則歸檔。劉姓檢院人員作證時指,按常規「檢院不會拎冒牌扣押品返嚟」,一來檢院沒有地方放,而海關有倉放此些物品;二來海關可以聯絡到品牌持有人來做鑒定,或由海關專業人員來做,而檢院根本沒有此等人力資源,故檢院一定不會做鑒定。

證人又以「罕有」形容,江志要求看原不存放於檢察院的扣押物,尤其該等為冒牌貨品。

在該案件歸檔後,江志把冒牌皮帶扣的鑽石歸還涉案人。對此,該名證人表示自己不認同該做法,也向江問及為何如此處理,而江當時指「扣是假的,鑽石是真的,交回(涉案人)有何問題?」

劉姓證人表示,據檢察院一貫、符合法律的做法便是,假的貨品則會以鎚仔或剪鉗銷毀,而有價值的則須交予特區政府,由財政局拍賣。至於何為有價值,他則指只要有人肯出錢買便視為有價值。

昨下午審訊中,控方代表、助理檢察長郭婉雯展示文件顯示,於2014年江志承辦的銀聯POS機刷卡套現案,而關凱倫於同年的11月19日向檢察院申請代表案中內地人取回四十多萬元的扣押款項。同月21日,江志批准關取款。劉姓證人在庭上形容,該速度「快到離晒譜」。

他又稱,涉案人為內地居民,必須取得內地的相關委託書,而所在地亦非廣東,「在澳,三幾日可以接受。若在福建,出咗廣東省更耐,明顯係『有備而來』。」

該名證人又指,據第二科(程序科)做法,想取回扣押金必須有 「特別授權書」,而當時關凱倫當時並沒有獲客人賦予的「特別授權書」,惟當時的有關職員亦應允許關取回扣押現金。對此,證人認為其同事這樣做應是按照司法官指示。

「江志案」審訊昨六時許結束,聽審市民步離法院。

 

證人形容蔡秀英為檢察院「常客」

下午的審訊中,已退休的施姓前檢院人員在作證時稱, 自己認得蔡秀英,並形容她是檢院的「常客」,外號「福建婆」。

郭婉雯在庭上指出,蔡秀英牽涉32宗案件,其中涉及賣假貨等,全部獲歸檔,而部分則由當時仍是檢察官的江志歸檔。

該名證人又稱,只有江志有較多借閱其他科的卷宗並放在自己辦公室的情況。自己曾目睹江志在口供房將公務卡片及公務手機電話給錄取口供的受害人,當時覺正常,或有時受害人有需要聯絡檢院人員。

檢方:江志曾以湖南話詢問

郭婉雯向施姓證人問及,江志是否曾在口供房以湖南話與涉案人黃光飛交流,以及曾給予黃卡片。該證人則表示,不記得江志曾否給予黃光飛卡片以及不清楚江是否以湖南話與黃溝通。

操流利廣東話的黃光飛日前作證時表示,指江志曾收他6萬「茶水費」以協助取回10萬港元扣押金。

檢方:江志命令銷毀證物是要令案件難以重開

在上午的審訊中, 梁姓司法文員作證中指,在案件歸檔後發現案中的POS機尚未處理,江志收到自己所製作的報告後命令把POS機銷毀。

據檢方控訴,江志命令銷毀證物是要令案件難以重開,避免其「拆案」事情遭人發現。

梁姓證人表示,當時的工作模式是以鎚仔毀壞扣押物,像對扣押手機也是以鎚仔打爛,而現在銷毀扣押物方法則交由交海事及水務局處理。

昨的審訊於下午六時許結束,該案件於本周五上午十時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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