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鎚出擊 敲響《家暴法》警鐘

公園內常見一家大小在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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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本澳發生一單駭人聽聞的傷人案。一位女士曾在二〇一七年控前夫家暴,兩人亦於二〇二〇年四月離婚,惟在三年後的六月她在街上被前夫以鐵鎚重擊頭部,身負重傷。社工學者何穎賢就指出,一旦家暴受害人決心指控伴侶施暴,在立案與訟訴期間處境最危險,有機會被施暴者報復。不料鐵鎚傷人案的受害人已重獲新生多時,仍未能預計前夫有報復心態,可見現行制度漏洞,無法長期追蹤每一個施暴者的身心狀況和動向。明顯地,這一鎚不單嚴重傷害這位婦女,造成難以磨滅的陰影,更是敲響《家暴法》警鐘,究竟該法防治家暴的成效如何。

過去疫情三年期間,本澳社會的懷疑家暴個案通報數字有明顯上升,以女性配偶和兒童是最常見的暴力受害人。身體暴力是較為常見的暴力形式,也是大眾和司法機關現時對家暴的最普遍的理解方式。然而,受害人亦同時面對其他因權力與控制所形成的暴力,如經濟剝削、精神控制和語言暴力等。事實上,對身體以外的暴力似被認為難以蒐證,而部分施暴者也一早學會打在頭部等傷痕不明顯的部位,即使施暴也難被懲治。即使受害人上庭,有時亦難向法庭清晰陳述自己的遭遇。

本澳家暴受害者身心長期遭傷害,大部分沒有獨立生活的經濟能力,也要養育幼小,遭遇暴力後所做的每個決定都必須瞻前顧後。即使他╱她們在家中長期受到不平衡的權力控制,仍盼望伴侶可回復溫和脾氣、不再動手,自己有能力繼續用心照料家庭。然而,若一旦再被虐待,無法在家庭中走下去時,他╱她們又不得不盤算如何逃離夫家,回到熟悉的親友身邊。

然而,落到實處,家暴受害人一旦決定站出來反抗施暴伴侶,必然要面對親友質疑,同時需扶養兒女,更要堅定地走過瑣碎繁複的起訴和控罪流程,更擔心被伴侶要脅、再傷害,少點心力都會崩潰。

無論如何抉擇,他╱她們都必須面對婚姻不如理想的現實、對人的信任瓦解。每次向外求助,亦是一次次嘗試對社會重構信任。然而,本澳的法制和社福系統是否可穩當地接住他們的需求?

現時《家暴法》實行近七年,抑制及防範家暴的成效如何?防治制度是否足夠健全,可從源頭根絕施暴?從受害人、社工學者、家暴受害人互助會、議員、官方的描述中,可嘗試勾勒出現時本澳社會家暴問題的各種面貌:前線社工是否對家暴有足夠認識?司法機構是否可辨識權力控制和虐待的各種形態?對施暴者的強制輔導和強制措施是否有成效?家暴罪的入罪門檻是否過高?會否誤判為普通傷人罪?只有「重複施暴」才有條件判家暴罪嗎?《家暴法》的普及是否足夠?

事實上,社會有不少意見認為,現時的家暴罪門檻高,令該法未能發揮其作用;亦有意見認為,涉及家暴的個案亦可控以傷人罪。然而,《家暴法》的立法初衷——除了懲治,還有預防及修復、家庭和諧等,這等亦列入該法。若家暴的個案控以傷人罪的話,這些初衷只能變泡影。

在家暴罪的相關訴訟中,若控方動輒以傷人罪取代控以家暴罪,那麼其他附加的強制措施,例如對受害者的支援、強制施暴者參加家暴預防或心理輔導、治療等以達預防及修復的此等善舉,最後則只能作廢。若真如此,這樣的《家暴法》豈不是形同虛設?

一宗宗的家暴慘劇及受害人故事,即使只發生一次都嫌多。然而,經由他╱她們的經歷或可使受害者群體更易得到同理,社會及當局也許可正視這個社會上無光的角落——家暴是普遍的問題,是公罪,但長年被像垃圾掃到枱底一般,藏到了名為「家庭」的暗角之中,任由暴力滋長。

家暴問題正正需要社會每個持份者一次次的重視和檢視才有機會推動修法,以及建立對受害者友善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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