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罪門檻高 社工學者何穎賢憂家暴「愈來愈升級」

社工學者何穎賢與本澳《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下稱《家暴法》)有著深厚淵源,除參加推動該法制定,在其生效後更經常陪受害者走過無數個艱難時刻。在《家暴法》實施近七年,她卻坦言憂慮家暴「愈來愈升級」。

她認為,現時家暴入罪門檻高,若未能以家暴罪處理涉及家人的暴力行為,隨之的強制措施以及介入輔導服務便難以展開,這或導致家暴趨升級,

身兼《家暴法》關注組成員的何穎賢又稱,家暴個案不會消失,若強制手段及服務無法適時介入,暴力「只會愈來愈升級,因為無人告知施虐者:『你咁做係唔啱、你咁做會影響成個家庭、影響下一代』」。

她又相信有不少施虐者即使被處罰後亦不認為自己有問題,社會有部分人士甚至認為出嫁便須從夫,「聽晒老公話。」在這種文化的「鼓勵」下,「施虐者不會認為其信念、認知不正確。」

權力與控制輪圖。圖片來源:《開心談戀愛 理性談分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手冊》

權力與控制輪圖。圖片來源:《開心談戀愛 理性談分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手冊》

家暴通報高 立案、控罪低
何穎賢:法律存漏洞、執行力度出現問題

早前有家暴受害者在離婚三年後遭前夫襲擊,以鐵鎚施襲至重傷,該個案讓《家暴法》在防治家暴成效再被質疑。如此嚴重的家暴行為除了施暴者的問題,何穎賢坦言,該個案亦突顯該法律存在「漏洞以及執行力度出現問題」──由於入家暴罪的門檻高,強制措施未能實施或置受害人處於危險位置,以及如何讓施暴者自願去參加輔導服務亦值得思考。

她又稱,家暴個案雖通報高,惟立案、控罪低,以二〇二〇年報告只得十一宗以家暴罪提訴。若未能以家暴罪提訴,一些強制措施包括對施暴者輔導服務未必能實施;若以家暴提訴案,「一旦初審法官相信嫌犯有風險,可以在司法程序進行中提出強制措施。」

她又指,《家暴法》條文旨在「好完美」做到「懲治、預防、修復」此等目的,「但為何出現這單如此嚴重的報仇個案?就是家暴罪門檻非常之高。」

家暴罪檢控門檻高
強制措施難實施 復仇或難防

何穎賢續稱,在立案與訟訴期間受虐婦女最危險、有機會被報復。在檢察院未決定是以家暴罪或普通傷人罪起訴時,適用家暴罪的強制措施便不能實施。這段時間短則半個月,長則一個月。在這段時間受害人處境「好危險」。相反,若入家暴罪在檢控到預審期間則施實《家暴法》所指強制措施。「若不實施,結果可能出現報仇,或出現更嚴重犯罪」。

在另一方面,她又認為,若家暴以一般傷人處理或歸檔的話,「就整個案件就無咗,便有機會發生報仇。」受虐婦女在澳時很危險,隨時被伏到。「有些婦人會返內地,更加無保障,因保護措施無法延伸到內地。」

據《家暴法》,有關強制措施包括命令嫌犯遷出住所、禁止在指定範圍內逗留,尤其是被害人或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的住所、工作地點或就讀的教育機構的附近範圍。

她又指,在檢察院以家暴罪檢控,受害人可以提出這些強制措施,但受害人未必懂,過來人要走過程序才知道,「當局又沒有一些宣傳單張講解。」

家暴入罪門檻高
無強制輔導服務難實施及見效

事實上,施暴者好少自願接受服務或離開住所,相反「受虐者就如走難般、帶著小朋友尋求庇護。」現實頗不平衡,「做錯的人可以留在屋企,反而受害者就好頻撲周圍走」,這是過去數年何穎賢跟進家暴個案有感而發。

她指出,有關施暴者服務跟進,據二〇二〇年社工局的《家暴法》檢視報告,有提及引入施暴者強制輔導服務。關注組一直關注此問題,「我相信政府認同我們提出的問題以及困難。」

何穎賢認為,根據該報告當局已承認要有司法監管的措施介入且比自願有效。經由司法機關要求跟進的司法措施個案,由社工局社會重返廳跟進。據該報告,二〇二〇年社會重返廳跟進有廿一宗個案,結案有十一宗,當中有四宗緩刑而附隨考驗制度個案。然而,若嫌犯無罪釋放,社工局重返廳所提及司法強制考驗制度其實則不能用。

據該報告,於二〇二〇年,有五宗家暴個案被判家庭暴力罪罪成。最嚴重一宗個案被告,因同時涉及勒索罪及持有利器罪,數罪競合,判處四年徒刑,沒有緩刑;另四宗個案被告分被判兩年至三年不等的徒刑,全部緩刑三年及須遵守附隨考驗制度,包括:須參加家暴預防或心理輔導、強制接受治療及禁止騷擾或跟蹤被害人等。

她又認為,一旦本澳社會狀況、整體經濟變差或讓人精神不健康、暴燥,類似家暴受害者遭報仇或陸續會有。家暴個案不會消失,若沒有適當的強制措施介入或無法對施暴者提供有效的輔導服務,暴力或愈來愈升級。當局應在立案、檢控以及預審環節上思考如何保護受虐婦女以及如何切實執行強制措施。

社工學者、《家暴法》關注組成員何穎賢表示,家暴個案不會消失,若強制手段及服務無法適時介入,暴力只會愈來愈升級。

社工學者、《家暴法》關注組成員何穎賢表示,家暴個案不會消失,若強制手段及服務無法適時介入,暴力只會愈來愈升級。

家暴難有他人作證 一旦拒作證難入罪 何穎賢:《家暴法》需堵截漏洞

從前妻被重鎚事件中,何穎賢亦看到《家暴法》「甩漏」之處。據報道,該受害人拒絕就家暴案作證,這或引致到今日的後果。很多人看到該則新聞稿時不能理解為何受害者拒絕作證。受害者被虐待是二〇一七年發生,當時已有《家暴法》,「但為何最後仍有此種狀況出現呢?(我們)以為家暴列為公罪,閂了這一道門便以為所有家暴案件都會順利去到法庭。」然而,據《刑法典》相關規定,親屬關係可以拒作證,因家暴發生時難有其他人作證,發生在私人住所,「受害人或子女等都是親屬關係,有權拒絕作證,這是《家暴法》要面對的好大漏洞」。

何穎賢又稱,即使家暴列為公罪,但《刑法典》這規定對家暴定罪方面成為「小小」漏洞必須儘快堵截,才能發揮到家暴公罪的作用。

她續稱,關注組並非要求所有家暴施虐者都要坐監。事實上《家暴法》亦有訂定修復、調解、 家庭和諧,「這些都係《家暴法》的目標。」據關注組所接觸的受害婦女,「我認為十個有十個都不想先生去坐監,只係想唔好再有暴力,可以嘅就調解,好多都係咁樣。」

她又認為,現時的涉及家暴個案的數據不齊全,一旦涉及嚴重身體傷害不會用《家暴法》,或跌入加重傷人、甚至殺人罪。因數據不全,難以全面分析涉及《家暴法》執行問題。

社工學者、《家暴法》關注組成員何穎賢表示,家暴個案不會消失,若強制手段及服務無法適時介入,暴力只會愈來愈升級。

社工學者、《家暴法》關注組成員何穎賢表示,家暴個案不會消失,若強制手段及服務無法適時介入,暴力只會愈來愈升級。

何穎賢:必須讓施暴者知道家暴是嚴重罪行

何穎賢又坦言,根據外國文獻,即使有強制措施包括輔導措施亦未必最有效果,且這些措施都是短期的。有部分施暴者的問題根深蒂固,例如從文化上如何看待女性,「若(施暴者)一直覺得自己無錯的話,即使今次這個婦女走甩咗,一旦再婚後,家暴情況會再出現。」美國很多研究指出必須判刑讓施暴者知道家暴是嚴重罪行。惟在澳即使判刑,大部分亦是緩刑。據悉,二〇二一年只得一宗有人坐監。

現時不少家暴個案受害人可能沒有表面傷痕,因無流血、無瘀傷,因為有些施暴者懂得避開被驗到傷的地方。家暴犯「其實都好聰明,知道會被拉就唔咁做」。自己曾陪受害人去到醫院驗傷,因受害人只被打頭,無表面傷痕但頭很痛,故問醫生可否以磁力共振照腦。「醫生只目測並稱無需要,只係目測,連摸都沒摸受害人嘅頭。」然而,外國好多家暴文獻都關注腦受傷。

她又稱,對於現時家暴情況本澳社會認為「唔嚴重」,「要去到扑頭、淋漒水入ICU(急救室)才覺得嚴重,甚至連部分社工都係覺得係唔嚴重。」

家暴即是一種權力操控

雖《家暴法》實行近七年,何穎賢則反思,整體社會對家暴理解夠不夠立體、是否只有「打到婦女頭破血流」才算家暴,而以金錢或其他方式操控則不是。

她又指,在外國,暴力不單止身體,反而心理上、以權力操控的精神壓力影響更加大。在澳門仍「著重」看得到傷痕。「虐待除了涉及肢體、精神及性外,亦涉及權力與控制(Power & Control) 部分,即以經濟、威脅等手段。」

何穎賢又稱,自己所接觸的受害者當中不乏經濟不獨立兼無居留權,甚至只是持探親證,惟小朋友在澳出世。對這受害者,施暴者就以權力或威嚇手段。若以權力操控去界定家暴便很清晰,「家暴不止肢體或性方面,家暴就係一種權力操控。」

她續稱,以自己多年陪受害者驗傷接觸醫生、報警接觸警察的經驗,普遍不理會心理虐待這一部分,而司警錄口供亦只強調打的部分。關注組會向受害人提醒,報案時要強調重複,因重複打便是家暴,部分司警及治安警仍是這樣。當然,有部分司法人員亦有此方面認知,即權力操控這觀點。其實,無論社會大眾、專業人員都要與時並進。

新移民媽媽遇家暴
何穎賢:冀社會及當局
看到兩難之處

關注組與家暴受害人互助會協助的受害者以婦女居多,其中有部分為內地配偶。何穎賢直言,這些內地媽媽一旦遭遇家暴更加惶恐、痛苦,她們既不經濟獨立又無居留權,甚至只是持探親證、又有小朋友。雖然通常離婚撫養權都判給媽媽,但若其居留權因離婚受影響的話,媽媽及小孩則可能分居兩地。有些受虐內地婦女不會離開其丈夫,或即使住完院舍又回家,或又被打到「最甘時先再走」。「好複雜問題,或者我哋唔理解,無同理佢哋嘅困難景況,甚至有人會質疑是否為咗澳門嘅身份證而留低。」然而,只有這張居留證才可以讓她們留低照顧在澳出世孩子、代表她們真的嫁到澳門。

她又指,事實上部分內地配偶的單程證須等六年時間才批出,再加申請永留居民要留七年,即要十三年先可以成為永久居民。這些媽媽十三年則耗盡心血來照顧在澳出世的小朋友,由出世到初中,在最需要照顧人的階段。這些內地配偶若遇暴、家庭不幸福則無法讓小朋友在幸福的環境成長。對這些新移居媽媽,社會應「諗一諗」如何看待。

對受害人、施虐者,每個階段都需要適合跟進服務,至於有否做得好及到位,「這是專業人員要努力的地方。」何穎賢如此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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