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關注人權及法治的資深律師何睿智(Jorge Menezes)認為,特區政府就修改兩選舉法的部分建議缺合法性,違反澳門《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而部分建議背後更意味著特區政府視澳門居民如「孩子」、「愚笨」、並且沒有智力選出適合的議員。
他又認為,根據《基本法》及人權公約,政府不得無理限制市民公開表達其投票意向,「如果有人認為對澳門最好的做法是不投票給任何候選人,那麼他應該有公開表達這種觀點的自由。我想,若可以的話,當局會禁止人們投空白票或廢票,但他們還沒有想出辦法來控制投票本身⋯⋯任何發達國家或社會都不會剝奪其公民要求法院審訊其爭議的權利,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
「澳門當局正扼殺我們的自由和生活樂趣。每個人都害怕政府、警察以及任何掌握權力的人。法治的一個基本點是平等原則⋯⋯不自由的社會是沒有創造力,沒有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如何實現經濟多元化?沒有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沒有政治對手,何來的問責、透明和反腐?一個沒有分歧、多樣性意見的社會又如何繁榮?」這位曾為新澳門學社成員辯護的律師如是說。
本媒早前以書面向何睿智查詢對於修兩法的法律意見,以下為本媒提問及其回覆、以及其對當局質問的翻譯全文:
《論盡》:選舉法新法案有兩個主要修改建議:設立一個機制來判斷候選人是否 「效忠和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即所謂的「愛國愛澳」;以及將「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的行為刑事化。先說第一個修訂建議,你認為這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嗎?
何睿智:答案是否定的。這項法案明顯違反了被選舉的基本權利。《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項法案將說明只有那些澳門官員喜歡的居民才可以參選。因此,這項法案無疑違反了《基本法》。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條,澳門當局必須尊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政府和立法會不能不尊重該公約。如果他們不尊重此公約便是違反國際公約和《基本法》。該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凡屬公民,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該公約還規定,任何公民的參選權不得因「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 」等因素而受到限制。然而,特區政府卻以修法要禁止那些與中國共產黨和澳門政府有不同政治或意識形態觀點的人參選。我認為,澳門政府和議員不尊重《基本法》、執政不力,而我則不能投一個支持自由社會、尊重基本權利、要求官員對人民負責的候選人。澳門市民將被剝奪參選權和有意義的投票權。
《論盡》:第二項主要修法建議是將「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的行為刑事化,你對這建議有何看法?
何睿智:這是一個錯誤,是當權者對權力的渴求和對控制的痴迷的又一次體現。在上次立法會選舉中,官方因收到大量棄權票、空白票和廢票而蒙羞,輿論界認為這是三份真正支持民主的候選人名單被取消資格的結果。現在,他們想首先決定誰可以競選,然後強迫我們投票給他們挑選的人。他們不僅害怕有獨立思想的候選人,甚至也害怕人們無視選舉,懶得投票,或者投白票或廢票。
投白票或廢票是表達我們的政治意願,是表達政治批評的民主行為,但當局害怕批評。他們甚至害怕這種無聲的批評,不僅妨礙我們投票給我們想投的人,他們最終想強迫我們投票給他們選擇的人。若認為這還是選舉的話,則視汽車如自行車一樣:根本不知道什麼是真正的選舉。
《論盡》:從法律觀點來看,上述修法建議是否符合《基本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
何睿智:答案也是否定的。《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十九和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包括 「選民意志之自由表達」,政府不得無理限制這些權利。如果有人認為對澳門最好的做法是不投票給任何候選人,那麼他應該有公開表達這種觀點的自由。我想,若可以的話,當局會禁止人們投空白票或廢票,但他們還沒有想出辦法來控制投票本身。
《論盡》:有關審查候選人資格方面,修法建議不允許有關被禁選人員上訴。從政治和法律角度來看,你對這一提議有何看法?
何睿智:這公然違反了《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它侵犯了公民訴諸司法的權利,侵犯了由獨立的司法機構(即法院)審查其與公共當局的爭議之權利。事實上,《基本法》不僅賦予公民訴諸法院的權利,而且還賦予了就初審法院的判決向上級法院上訴的權利。此外,這明顯違反了該人權公約所規定: 「人人有權依法享有由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院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此外,這也違反了中國和葡萄牙於一九八六年簽署的雙邊公約《中葡聯合聲明》。如果澳門不遵守國際公約和條約,不遵守自己的憲法,就不配稱為法治地區。
從政治角度來看,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這表明本地政客不僅害怕人民,亦害怕自己的法院。他們害怕任何可能在政治上公正的機構。他們害怕批評、抗議、集會、罷工、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亦害怕政治對手、人們以不投票來批評他們以及法院的任何審訊。這是軟弱政府的公開展示。
我可以預見,澳門會再遭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批評,指其違反了必須維護的基本權利。這有損澳門的國際形象和聲譽,任何發達國家或社會都不會剝奪其公民要求法院審訊其爭議的權利。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
《論盡》:對於特區政府建議以「七項準則」審候選人是否合格,對此你有何看法?
何睿智:它們甚至不能算作法律標準。這些標準含糊不清、考慮不周,但可用於任何目的。它們沒有明確說明什麼行為是相關的。但是,用意識形態標準來取消公民參選資格的整個想法都是荒謬的。選舉是人民的工具,而不是政府的工具⋯⋯
《論盡》:你認為修訂選舉法後,將對我們的法律制度和公民社會產生什麼影響?
何睿智:澳門當局正扼殺我們的自由和生活樂趣。每個人都害怕政府、警察以及任何掌握權力的人。法治的一個基本點是平等原則。但此兩法案明顯違反了政治和公民平等。日後或只有三類公民:(i) 掌權者;(ii) 受制於權力但不批評或反對政府的人;(iii) 受制於權力但可能批評或反對政治官員的人,但這三個階層的人將受到不同的對待。
不自由的社會是沒有創造力,沒有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如何實現經濟多元化?沒有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沒有政治對手,何來的問責、透明和反腐?一個沒有分歧、多樣性意見的社會又如何繁榮?
當權者把「愛國」定義為尊重《基本法》,並建議取消不尊重《基本法》的人的參選資格。如果他們是對的,那麼這項法案的起草者和那些公開為法案辯護的人也應被取消擔任公職的資格,因為這些法案對《基本法》的蔑視程度,只有新修訂的「國安法」可與之媲美。
此外,何睿智亦對當局提出質問包括「愛國者治澳」作用以及修法的目的,以及其看法,以下為本媒的翻譯:
何睿智:從法律和政治角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作用是什麼?
從法律角度看,在澳憲制中並沒有如此的原則:「愛國者治澳」。在(修兩法)諮詢文本中,當局以所謂的「原則」與「一國兩制」和「澳人治澳」放在一起,彷彿它們之間有相同的性質和等級。但事實並非如此,後兩項原則是中國政府、澳門政府和立法會必須遵守的憲制原則。
「愛國者治澳」是一種無處可尋且品味低俗的創造物,它是糟糕的「藝術」,但除此之外什麼也不是。如此「原則」並不是原則:它是一種命令。這更不是法律:它是違憲的。
「愛國者治澳」理應該被視為無稽之談,並因其明顯違反《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應被宣佈為違法的。澳門受《基本法》約束,必須遵守該公約。
以從政治角度看,修法諮詢文本規定政府須在選舉中達至「公平、公正及有誠信的」,當權者隨即提出一項並不公平的法案,只有那些已經掌權或相當接近當權者的候選人,才有機會競選立法會議席。這將是只有權勢者能選擇誰可登上權力寶座,而不是人民。對公民而言,這並不是公義之舉,完全不公義!選舉的本意是讓人民選擇誰可在權力體制中代表其發表意見。若被選人是由當權者選出的話,那就與民主價值無關:要麼成為寡頭政治,要麼成為獨裁政治。這項修法進一步將澳門轉向獨裁政權。
為什麼當局仍然舉辦公開諮詢徵求人民的意見,卻不想讓人民自由投票,選出那些將來服務和治理他們的人?很明顯,當權者正在破壞選舉自由的可能性,其審查候選人並有意強迫我們去投票給當權者喜歡的候選人。選舉將會變成一場表演。寧願沒有選舉,也不要虛假選舉。上一次選舉,近二十名候選人被DQ時,這已是虛假的選舉。由現在開始,掌權者將為人民做選擇。
何睿智:當局推動(選舉法)法案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這些(選舉法)法案的主要目標很簡單:當局不想為人民服務,而是想要控制人民,而起草新法案的原因就是「恐懼」。當局害怕自己的人民,否則就會讓其人民自由地選出代表人。如果,澳門人果真如此擁護「愛國者」,一如政府幾乎日日所重覆的那般 ,那官方還有什麼顧慮?人民不會投票給非「愛國者」,對吧? 如果官方如此自信,為什麼不讓人民「直接」投入競選和投票?
(選舉法法案)是對澳門市民的不尊重,其告知我們:我們沒有能力選擇合適的候選人、政客比我們更清楚⋯⋯但我們並不愚笨。我們清楚地知道,當局希望減少被問責以確保自己的權力,減低施政中的透明度、對話和言論自由。這又是一項為權貴而非為人民而制定的法律。
何睿智:新版選舉法會促進澳門社會的政治進步嗎?
絕對不會!這些新法案只把澳門市民當作孩子:他們(當局)想教導我們,誰是好的,誰是壞的,而不是讓我們投票給我們想投的人。這不是在提升我們的公民身份,而是在貶低我們。為什麼當權者認為他們在決定誰應該競選上可比我們聰明?他們以為自己是誰?難道當權者的智力就與生俱來、而我們——人民——一出世智力就已被剝奪?是否澳門只存在兩種人:掌權者和其他人?為什麼是政府而不是人民來選擇議員?這表現了當權者並不尊重憲法所賦予市民的權力。
何睿智:在何意義下,愛國主義對政界意義重大?
愛國主義在哲學上是一個有爭議的概念:既涉及它的含義(換句話說,怎樣的現象才算是愛國主義),也涉及它的道德價值(成為愛國者是對或錯、是好或壞)。但是,這些都是有趣的道德和政治辯論,與本澳政客決定向我們拋出的「愛國主義話題」毫無關係。
事實是,政客們歪曲了愛國主義尚餘的、可被信任的內涵,並歪曲了「愛國者」的含義。愛國主義是對國家、社區或民族的個人認同感,亦是對社區、其現在和歷史的依戀情感。它與意識形態無關。但是,中國政府、兩特區政府發明一個扭曲的愛國主義意識形態概念,而按照這概念,愛國就是「支持共產黨」,而不是挑戰或批評政府。當權者選擇了一個好詞,卻以不能接受的涵義去取代正面的意味。他們使用「愛國者」一詞,只是因為它聽起來不錯,惟在當權者表達的訊息中,根本沒有愛國主義,反而只是以愛國主義之名作政治和意識形態上的脅迫、強迫。當權者目的不是要說服我們,而只是強迫我們成為「愛國者」,否則以監禁威脅我們,脅迫我們不要批評政府。愛國主義中的「愛」只是執政者對其政策的愛,而非對澳門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