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曾涉家暴罪 因被害人拒作證而罪名不成立 檢察院:男子涉嫌企圖使用鐵鎚殺害前妻被羈押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102542

時間:2023年06月29日 20:20

男子在亞利鴉架街與沙嘉都喇賈罷麗街涉嫌企圖使用鐵鎚殺害前妻被移送檢察院。

於本月27日晚上一名男子當街涉嫌企圖使用鐵鎚殺害前妻,並被警員當場查獲。被害人被多次擊打,頭骨碎裂而須山頂醫院深切治療部留醫,而案件日前已移送檢察院偵辦。檢察院表示,考慮到案件情節極為嚴重,且有跡象顯示該嫌犯有「預謀犯案,為避免嫌犯逃離本澳和擾亂社會秩序及安寧,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嫌犯採取羈押強制措施。」

檢察院又表示,根據資料顯示,嫌犯過往除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外,還因涉嫌觸犯傷人罪及加重侮辱罪而被檢察院立案偵查,「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因被害人在庭上拒絕作證致相關罪名不成立。」

檢察院今(29)晚發稿稱,初步案情顯示,嫌犯為被害人的前夫,因被害人早前曾檢舉嫌犯實施家庭暴力等犯罪行為,故嫌犯一直懷恨在心,並產生殺害被害人的念頭。為此,嫌犯將鐵鎚及刀具放入電單車頭盔箱備用。

據檢察院,嫌犯將鐵鎚及刀具放入電單車頭盔箱備用。

於案發當日晚上,嫌犯在亞利鴉架街與沙嘉都喇賈罷麗街交界發現被害人的蹤影。據檢察院,嫌犯便從電單車頭盔箱中取出鐵鎚多次撃打被害人的頭部,導致被害人頭骨碎裂。期間,嫌犯還涉嫌恐嚇在場的被害人同行同事。

經檢察院初步調查,案中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29條第1款及第2g)項結合第128條及第22條規定及處罰的「未遂加重殺人罪」、第262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禁用武器罪」,以及《刑法典》第147條規定及處罰的「恐嚇罪」。根據法律規定,觸犯「加重殺人罪」可被判處至二十五年徒刑,觸犯「禁用武器罪」可被判處至八年徒刑,而觸犯“恐嚇罪”則可被判處至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檢察院:家暴被害人和知情人士應主動向警方或檢察院檢舉和舉證

檢察院又呼籲,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和知情人士應主動向警方或檢察院檢舉和舉證,藉以有效遏止家庭暴力,保護當事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訂閱每月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