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公佈修改兩選舉法建議,當中擬將「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白票、廢票行為」列為刑事。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28)日在專場諮詢會上回應時指出,有關該條文「刑事化」產生法律規範效果的時間,當局建議一旦該兩法的修改法案生效後,這一條文亦會生效。「我哋相信公然煽動呢個行為都唔不單只喺選舉期間(發生),當然選舉期間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仲更加大,法律希望禁止不單喺選舉期、選舉期以外都唔會出現呢種違法行為。」
張永春又強調當局「有信心」打擊涉及網絡、違反選舉法的行為。
特區政府昨日下午就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舉行第五場界別專場諮詢會。據特區政府稿,逾180人出席,來自經濟財政範疇轄下部門以及工商、金融界、勞工界、專業界及相關諮詢委員會。
無獨有偶?主要發言內容又與之前五場諮詢會無異
整場諮詢會約一小時十七分,包括約廿分鐘由政府代表介紹修法內容以及張永春發言,餘下的時間便是出席人士發言以及政府代表回應。
期間雖有12人發言,惟主要內容與早前四場專場以及一場公眾場無異,均支持修法方向及內容;亦有部分發言內容關注不投票或投白票、廢票行為以及資格審查。
發言者:應規管個人在公開平台陳述投票意願
從事社會服務的居民歐嘉輝發言稱,修兩法落實「愛國者治澳」,自己十分支持修法建議。
他又稱,自己亦十分贊同「投白票等行為」刑事化,但尚有可完善的空間,建議當局就個人在公開平台陳述投票意願的行為作出規管及設相關規定。
歐嘉輝表示,自己不認同選民若在公開平台發佈個人陳述並自稱不投票,因為行為沒有「煽動性」而視為不違法。「如果呢個行為成為破窗效應,大量居民仿效時,將形成網絡嘅社群意識,從結果上看亦影響選民嘅投票意向,亦破壞選舉秩序以及選舉嘅公平性、公正性,容易被有心人利用⋯⋯建議優化及就個人在公開平台陳述投票呢個行為規管及設相關規定。」
另一發言者、律師何金明則問及何謂「公然」,若兩人「不公然、面對面一對一討論,是否構成刑控?」故希望當局清晰有關定義。
另一律師歐陽卓然在發言時亦稱自己「十分認同及支持」修法內容及方向。
他又指出,香港亦將「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廢票行為」列為刑事,但只限定於選舉期間,問及本澳訂立投白票等刑事化的方針是只針對選舉期間?還是包括非選舉期間。
張永春:刑事處罰始終係「最後、迫不得以」一個手段
張永春在回應稱,當局建議「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廢票行為」列刑事的方向「係明確,我哋要留意呢個條文始終係刑事條文,對於咩係公然、咩係煽動,要有好明確、嚴謹嘅規定,不可作擴大或擴張性嘅解釋。」
他續稱,「公然」及「煽動」是法律的定義,且一定是「非常嚴謹」。「公然」應有法律的定性、定義,「要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宣揚)才構成公然。你所講嘅兩個人間兩個人講,應該不構成。」
他又稱,刑事處罰始終係「最後、迫不得以」的一個手段。當局希望透過宣傳、 透過讓選民了解及遵守法律而達到目的,而不需要用到法律,尤其涉及刑事的條文。
張永春:公然煽動不投票、白票等行為在非選舉時亦發生
至於有關公然煽動不投票、白票等行為「刑事化」產生法律規範的效果,是特定指在選舉期間或非選舉期間?張永春回應稱,當局建議若修法法案生效,此一條文亦會生效。
他又稱,當局明白有些違規、違法行為是選舉期間才發生,惟現時法律所禁止的擾亂選舉程序、影響選舉情況,不單只在選舉期間才會發生,「如賄選,唔一定喺選舉期間先至發生嘅」。
張永春又重申,違規、違法的行為到時隨著選舉而進行,亦有不少行為透過網絡進行,但互聯網非法外之地。雖在執法及取證存在困難,但執法部門隨著時間及執法手法不斷完善,當局「(對執法)有信心」。
發言者:資格審查準則應加「保守國家秘密」等
另一發言者、律師黃景禧表示,「愛國者治澳」原則要法律化,自己非常認同參考2021年選管會制定有關針對立法會候選人資格審查的七項標準,制定化及法定化資格審查準則,使參選人均清晰。
上屆立法會選舉,選管會以該七標準DQ(取消資格)多名非建制直選候選人,包括所有民主派候選人。
黃景禧又建議,除了遵守憲法及法律之外,亦要增加「必須保守國家秘密」等等嘅標準以進一步保障國家安全。
張永春回應稱,七項標準非盡數列舉,但該七項標準已盡可能全面,而「保守國家秘密的要求是必然的」,為配套剛通過《國安法》的修法,政府已提交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法案,相信毋須太長時間就可通過。
他又稱,據有關遵守「保密法」規定,不僅對參選人,其他有可能接觸國家秘密的人都有法定義務,若違反有法律後果。
張永春又表示,特區政府冀爭取於八月上旬先向立法會提交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法案,以便立法會儘早進行審議。至於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預計會在今年年底前提交,希望明年上半年可以在立法會審議通過。而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在 2025年舉行,仍有時間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