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選議員、社團代表建議:「禁選期」不應少於十年 涉及煽動「不投票、白票」不應分「公私」

 

昨(19)日政府展開首場修改兩選舉法諮詢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中)等主持。

日前特區政府宣佈擬修改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建議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負責審查行政長官參選人及議員候選人是否「愛國愛澳」,以決定是否有資格參選,更不可上訴,並在一定時間內被禁參選。昨(19)日當局就修改兩選舉法展開第一場專場公開諮詢,邀請各社團代表及政府代表出席並發表建議。出席社團代表均大力讚好修法方向,有發言者建議禁選應不少於十年、即使私下「煽動」投白票也應定罪。

間選議員葉兆佳:「禁選期」不應少於十年 
學聯代表陳建文:過了「禁選期」就變了「愛國愛澳」人士?

間選議員葉兆佳發言。

諮詢會期間,部分發言內容主要涉及若參選人及議員候選人資格審查不通過,該等人員的「禁選期」應為多長才適合。間選議員葉兆佳認為,「禁選期」不應少於十年 ;而學聯理事陳建民質問政府如何能證明非「愛國愛澳」人士過了「禁選期」就變「愛」?

銀行公會主席葉兆佳認為,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參選人「禁選期」應延長比香港的五年長。「喪失參選資格時間應不短於十年,讓有意重選者心存警惕。」

學聯理事陳建民發言。

另一發言者、學聯代表陳建文向當局提問,當參選人/候選人被宣告「不具被選資格」,在不應短於一屆任期的時間(約四至五年)內不可再次參選,當局要如何證明這類「非愛國人士」在禁選期一過就變成「愛國愛澳」?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若有關參選者被發現有「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事實並未通過國安委資格審查,該結果判斷「有可能會隨著時間變化發生改變」,在下一次審查中有變。

張永春又重申,修法不應將禁選期定得太短,也不應長至終生禁選,參考香港的做法就是五年。

他又指出,有關參選人的禁選期過後若有意重選,必定會經國安委重做一次資格審查,以判定有關參選人在禁選期間是否做出「不擁護、不效忠」的事實,以及重新分析其過往事跡。

委任議員胡祖杰:審查應增設條文「擁護《憲法》」

委任議員、工程師學會會長胡祖杰發言時表示,在參選人/候選人資格審查內容及相關人員簽署的聲明書中,加入「須擁護《憲法》」的規定。

另一委任議員、中華教育會監事長高錦輝則關注參選人身分,問及若掌握審查機制的組織國安委內部有成員有意參選,要如何透過機制去審查有關參選人?

張永春回應,若有國安委成員要參選行政長官、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或立法議員,必然是要依法轉換身分、暫停甚至迴避職務,會有明確法律制度解決。

歸僑總會理事長陳曉平發言。

修法建議「公然煽動他人投白票」刑事化
發言者:應刪「公然」不分「公私」

歸僑總會理事長陳曉平針對「公然煽動他人投白票」的定性提出意見,應立法禁止任何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

他認為,煽動不應分「公或私」,「係『公然』或者『私下』嘅煽動意思係一樣嘅,都係隱含『組織』嘅煽動,影響他人,無論公開定私下都應該打擊,係定性方面要取消『公然』兩個字。」

對於陳曉平的建議,張永春並沒有直回應。

陳建文:市民網上稱「唔舒服」、「落紅雨」不投票觸法?
當局:因「個人因素」不違法

學聯代表陳建文又問到,修法擬「公然煽動他人投白票」刑事化,問及若年輕人在社交平台上公開表明不參與投票又會否觸法。 「一個平凡人,一個市民,如果今日係社交平台上面講到話:『今日唔舒服,唔去投票啦』、『今日出面落紅雨呀,唔去投票啦』,咁如果用間接嘅形式去講嘅話,又會唔會觸犯咗法律呢?」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胡家偉回應,如果選民因個人因素不投票並不會違法,指「公然」意思即「公開性」,例如公開場合。另外,煽動他人的方式即「推動、呼籲」他人不投票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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