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府就修改兩選舉法公開諮詢 指為確保國安 建議由國安委決定特首參選人及議員候選人有冇得留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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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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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年06月15日 20:20

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公佈於6月15日至7月29日期間就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進行公開諮詢。

特區政府擬修改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當中建議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負責審查行政長官參選人及議員候選人是否「愛國愛澳」,一旦選舉管理委員會因應國安委審查結論意見書,作出有關人員「不具被選資格」的決定,有關人員不可提出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換句話說,日後由國安委決定特首參選人及議員候選人有冇得留低,相信有關修法亦進一步收窄參選特首和立法議員的資格。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今(15)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有關修法建議是「為了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應對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新要求、新挑戰,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被問及如何確保候選人資格審查公正及透明,以及由國安委作資格審查會否有主觀問題?張永春並沒有直接回應,只稱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都是本澳政治制度內的重要人物,「是特區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我們需要嚴格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基本原則。」

他又稱,由於對參選人/候選人資格審查是「完全涉及國家安全的範疇,所以我們建議應交給有權限、有能力、有手段,可做好資格審查的機構,就是我們現在建議的,將『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參選人是否效忠)這種資格審查,交由國家安全委員會進行。」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今(15)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有關修法建議是「為了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

特別行政區政府今日公佈於615日至729日期間就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進行公開諮詢,期間將舉行六場專場及兩場對公眾開放的諮詢。

建議國安委把關特首參選人及議會候選人是否「愛國愛澳」  DQ後無得上訴

據修改兩選舉法的諮詢文件,特區政府建議,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選委會委員參選人及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機制,應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檢視上述人員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審查完成後,由國安委就審查結果發出的「存在不擁護或不效忠事實」的審查結論意見書具有約束力,選舉管理委員將會因應審查結論意見書,剝奪審查不過關的參選人/候選人後續選舉資格,宣告有關人員「不具被選資格」的決定,而且不可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若禁止參選期間結束後有關人員有意再參選,則須再次接受資格審查。

張永春:建議參考2021年立法會選舉審查並取消候選人資格的「七項準則」

根據修改兩選舉法的諮詢文件,在 2021 年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期間,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為落實及執行有關審核候選人資格的工作,制定了「七項準則」以審查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訂明哪些行為及表現屬於事實證明有關參選人「不擁護《基本法》及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據有關準則完成審核工作。

有媒體問到,是次修法後是否在三個選舉中通用「七項準則」作資格審查?張永春回應指,2021年立法會選管會以該「七項標準」為依據做出審查的結果,在最終被宣告「不具被選資格」的參選人到終院上訴時,也被終院判詞確認這些標準是選管會依照《立法會選舉法》所賦予的權限所定的選管會內部標準,而是次修法方向會參照2021年結果,考慮將相關內容以法定形式規範放入《立法會選舉法》內,同時在《行政長官選舉法》也會有相關的規定,令這些資格審查標準可制度化、法定化,讓參選者可預先了解。

2021年第七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澳門回歸以來直接選舉的投票率最低、白票量最多及廢票上反對聲浪最大的一次選舉。

立法會選管會於202179突然以公佈「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為由,DQ(取消資格)多名候選人,涉六直選組別。在這六個非建制的參選組別,其中民主派三參選組別全軍覆沒,事件引起社會頗大反彈及熱議。 公佈DQ兩日後(12日),選管會才公佈早前大眾未知情的「七項準則」。

當時立法會選管會發佈的「七項準則」,包括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以及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發表分裂國家的言論、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相關活動,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有媒體追問,「七項標準」會追溯參選人/候選人的「曾經做過的」行為並作出審查,如何具體取證?而且審查結果沒有上訴機制,是否代表有關人員永遠失去參選權?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胡家偉回應指,若有關人員有涉嫌行為導致無參選資格,當局會考慮該行為發生的時間及其實際情況是否嚴重,令當局覺得該等人員出現「不擁護、不效忠」的情況。

立法會選管會於2021年7月9日突然以公佈「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為由,DQ(取消資格)多名候選人,其中民主派三參選組別全軍覆沒,事件引起社會頗大反彈及熱議。

禁參選多久?張永春:若只定禁兩至三年則無效果 但強調聽市民意見

至於被DQ人士被禁參選多久,張永春回應稱,要等到諮詢文本明訂參選人/候選人若失去參選資格後禁止多少年無法參選後,才有明確時間。而最直接就是,例如今屆失去資格,下屆便不可參選。「時間即使再短也不能短過一屆,如立法會是四年一屆,就不應短過四年。行政長官選舉是五年一屆,若只定禁兩至三年則無效果。」

他又表示,當局會參考過往經驗及香港修法例子是禁參選五年,不可以無限延期也不可能永久禁止參選,未必符合實際情況。同時歡迎社會各界就此提供意見。

張永春又重申,在修法後禁止相關人員參選的追溯期上,會參考2021年的審查目的和遵從原則以及依據標準,都與本次修法目高度一致,所以之後若考慮法律規定要暫停該候選人重新參選資格計算的時間點,會從上次2021立法會選管會宣告「不具被選資格」的時間點開始往後計算,也望能以法律上的過渡性規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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