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一公司自2005起以臨時占用准照,使用位於路環石排灣填海工業區一地段。惟至2019年11再申請延期時被運輸工務司司長要求繳納年費1,614,600澳門元(下同),該公司未繳該費用。其後,運輸工務司發出批示,不批准該公司延長支付年費期間和續期占用准照的請求,以及宣告占用准照的續期程序消滅並命令該公司騰空該土地。公司不滿,向中級法院聲請中止批示效力敗訴;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再敗訴。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4)發新聞稿公佈有關案情及判決。據終院,該公司以一份於2005年發出的臨時占用准照使用位於路環石排灣填海工業區榕樹街旁H14地段,並接連獲續期,每次續期一年,最後一次續期的期限於2019年12月26日屆滿的。該地段面積為4,485平方米,該公司一直在該土地上存放各種建築材料和機器,並搭建了一些鋅鐵棚。
石排灣地段面積4,485平方米 年費須繳1,614,600 元
該公司於2019年11月13日再提交續期聲請將臨時占用准照續期一年,翌年3月20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批准,條件是須繳納年費1,614,600 元。同年6月19日,該公司經公函接獲通知,但卻未繳納應繳的費用。其後,運輸工務司司長再作出批示,不批准有關公司延長支付年費期間和續期占用准照的請求,同時宣告占用准照的續期程序消滅並命令甲騰空該土地。故此,該公司向中院提起中止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效力的聲請。
中院合議庭認為該公司的聲請不滿足《行政訴訟法典》有關中止行政行為之要件,故不批准。其後,該公司向終院提起上訴。
據《行政訴訟法典》有關中止行政行為之要件,即若執行有關行為將聲請人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以及「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終院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行政訴訟法典》規範了中止效力的正當性及要件,上訴人雖明確指出了在涉案土地上存放的材料和設備的金額,並主張失去這些金額來證明其所提出的難以彌補的損失,惟「沒有任何能夠證明這一金額的證據資料。」上訴人亦「根本」沒有提出及證明其曾經為重新安置這些材料和設備而採取過某些措施但未能成功;同時亦沒有證明移轉並重新安置這些材料和設備的費用是難以計算,以致於難以彌補。
終院合議庭又指,上訴人提出無法履行與他人訂立的合同,以及對其共同立約人作出賠償的風險,惟同樣沒有提供能夠評估是否屬難以彌補的損失的具體資料,故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院第9/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