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修改國安法》及《秘密法》法案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 傳協:條文詮釋隨意性極高,影響公眾知情權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正細則性審議《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及《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下稱:傳協)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該會憂慮,兩法案部分條文將對澳門新聞及言論自由、公眾知情權構成重大影響,特別是「煽動罪」和「國家秘密」的新定義至今尚未明確,罪與非罪的界線模糊不清,法律詮釋的隨意性極高,令新聞工作頓時變成高風險行業。該會期望一常會釐清立法原意,釋除公眾疑慮。

《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第九條部份內容。

傳協主張,「國家秘密」的定義應力求嚴謹明確,符合澳門成文法的立法傳統;本地法律、法規規定公開之事項,不應列為國家機密。當局應研究制訂《資料公開法》,進一步保障公眾知情權;對濫用國家秘密定義的情況也應設立懲處機制。

刑事立法內容應當明確

傳協的意見書強調,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刑事立法內容應當明確。無論立法機關或政府提案人均有責任讓公眾清楚理解:在新《國安法》下,究竟甚麼是罪?即使當局放棄採用盡數列舉的立法表述方式,並不影響當局列舉更多例子,向社會精準解釋違法行為的判定標準。

關於「以言入罪」方面,該會指出,修改《國安法》法案在顛覆罪方面引入新的罪狀:「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第三條第一款) 。而根據政府在諮詢總結報告的解釋,上述條文所指的「根本制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及第三章所指各級權力機關。

傳協認為,上述寬廣的概念直接改變了第四條煽動罪的定義,期望政府澄清「何謂煽動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其犯罪構成要件為何」。

而日後表達不同政見,探討澳門政制發展的可能性、討論或質疑《國安法》適用性、執法尺度的言論、批評政策、官員的作為,會否被指觸犯煽動罪?

修改「國安法」諮詢會公眾專場,不少傳統社團背景人士發表意見。

修改「國安法」諮詢會公眾專場。(資料圖片)

政府代表曾表示,政策討論並非《國安法》的懲處範圍。傳協認為,事實上,真正的討論無可避免涉及質疑、批評及反對意見。法律上,如何界定批評是基於善意還是「煽動仇恨或對立」?

傳協:公眾有權知道國家秘密界線

關於「侵犯國家秘密」面,傳協稱,新的「國家秘密」定義基本上直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大幅延伸覆蓋範圍,界線模糊不清,特別是《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第九條列舉行政長官有權定密的八大類,幾乎無所不包,甚至連非政府行為的「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也可能涉及國家秘密;至於何謂「一旦洩露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或利益」,這一關鍵概念官方未有闡明,很容易落入主觀認知的落差,日後被指控者恐怕百辭莫辯。

「不知甚麼是國家秘密、何時變成國家秘密,對每天都要採集大量資訊的新聞工作者而言,猶如一個無底深潭,潛在的法律風險和壓力增激,變相令消息來源嚴重萎縮。」傳協重申,公眾確實無須知道國家秘密的具體內容,但有權知道國家秘密的界線。

立法會。

傳協提出,法案第九條第一款所指「特區政府重大決策的秘密事項」,有哪些政府重大決策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正因為關乎重大公共利益,記者才需要跟進、持續了解,這日後會否被視為某種形式的「刺探」?會否有些訊息今天可以報道,將來變成事事機密?在經濟範疇中,商業機密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但立法者理應指明保密的準則,例如:與特定行業的知識產權相關,而非採用開放、無邊無際的表述方式;所謂「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更是讓人費解。

除了有形的、依法須加上「保密標示」的文件或載體,法案建議,可被視為國家秘密的還包括任何官方認定的事實、行為,「不論其載體或形式為何」,傳協憂慮當中有無窮彈性,相反地,整份法案毫無保障公眾知情權、防止秘密定義被濫用的平衡機制。

憂記者依法接近消息來源受影響

傳協高度關注新法對政府資訊透明度、記者依法接近消息來源的影響,以及當局如何防止「侵犯國家秘密罪」被濫用,排除記者正常履行職責被濫訴濫捕的風險,促請當局就上述疑問詳細說明《秘密法》法案第二條、第九條及修改《國安法》法案第五條,特別是「刺探國家秘密」的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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