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27)日續審議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議員關注法案的「情報通訊截取」與《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分別以及其實施流程。李靜儀引述政府稱,兩者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法案中「情報通訊截取」僅截取「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情報」,且兩者都需經具權限的法官許可方實施。有記者追問若被當局截取後,當事人最後會否知悉自己曾被截取?李靜儀則未正面回應,但稱若涉不當截取,法官會告知當事人。
她又引述政府代表稱,若被截取人最後有涉及國安或其他犯罪,有關通訊內容成為證據時,當事人就會知自己曾經被截取;但強調,若被不當截取,法官會告知當事人,甚至不法截取者將會面臨起訴。
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建議的「情報通訊截取」與去年通過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差別。隨後她引述政府指,本法案的情報通訊截取是預防性措施,而《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屬於訴訟措施,是為取得證據的刑事通訊截取程序。
她又表示,當局指《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刑事通訊截取是由具權限的法官作出命令實施,用於搜集犯罪證據;而法案中的「情報通訊截取」是由具權限的刑事警察當局聲請,經保安司預先同意,方能向具權限的法官提出申請許可,聲請書副本應同時呈送檢察院備案。
記者問及被截取者會否由始至最終都不知道自己曾被截取?李靜儀表示,一般情況下截取通訊所取得的證據不能成為刑事程序的證據,如發現截取所得的情報涉及國家安全犯罪或有其他犯罪的內容時,則會把相關的情報轉送至相關部門依法處理;發現的有關犯罪內容只可在經具權限法官認可後才可成為刑事程序的證據,當進入法定程序,屆時當事人便會得知自己曾經被截取通訊。
她續稱,若涉不當截取,法官會告知當事人;若有不法截取的情況將會起訴該名人士或部門,有關程序與去年通過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差別不大,惟是次法案中主要是定義截取的內容僅限於「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情報。」
另外,法案建議違反叛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的預備行為者會處以最高三年徒刑,但排除教唆及支持叛亂,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指,因教唆及支持叛亂行為不能歸為一般犯罪的實行行為,亦不屬某一犯罪的預備階段,較難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