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顛覆」定義空泛? 李靜儀引述當局:國案法案不能逐一、周全地列舉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27)日續審議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會後有記者問及當局有否清楚解釋「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定義,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回應指,法案不能逐一地、周全地列舉所有可能涉及的方式或活動,但強調一定是涉及「非法」行為、並以「分裂」國家為目的行為、活動等,才會入罪。

她又引述政府代表稱,其他國家和地區,犯罪形態未必一定以暴力的手段,但以往只針對以「暴力」實行的非法手段才會納入懲治範圍。這當中包括不按法定程序作僭越憲法、阻礙政府運作等,都是以分裂國家為目的,相關活動便是違法,故法案建議將「任何非法手段」納入懲治範圍。

李靜儀又引述政府代表指,若只是涉及民間收集政策的意見或針對政策作討論則應不屬懲治範圍內。

有記者追問到若坊間發起涉及行政長官的「公投」或針對行政長官人選作民意調查會否觸犯該法,李靜儀表示,公投是有明確法律意義的「公法」行為,公法上明文規定了特定程序以及字眼,並非一般收集民意就可以叫「公投」。

至於上述兩行為會否觸犯國安法,她認為這需具體地分析有關個案以及相關行為。

亦有記者問及於境外違反國安法當局將如何取證,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表示,若涉澳門境外實施違反國安法的犯罪行為都會適用該法,屆時會以司法協助協定的方式處理。

委員會促清晰「教唆與支持叛亂」

法案建議引入「教唆與支持叛亂」罪,李靜儀表示,議員關注如何與現行法律中的「煽動叛亂」作區分。

她又引述政府回應指,「教唆與支持叛亂」是指向特定對象以公開或私下,直接或間接方式,唆使或促成犯罪,包括為其提供物質、情報或資金支持,使他人違反叛國或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的犯罪。而現行法律的「煽動叛亂」則是以公開和直接的方式,且沒有針對特定對象人士。

她表示,委員會建議政府再清晰界定「教唆與支持叛亂」有關行為的目的、對象、方式等。

委員會、政府均稱會議中無大爭議

有記者問到有沒有議員「否定」或「不認同」法案中部分條文,或認為部分條文過於空泛,李靜儀回應稱,會上議員對法案的整體方向「並無太大的不同意見」,只針對細則或定義要求當局解釋清楚。

黃少澤在會後受訪時則形容會議過程順利,「大家(政府代表以議員)討論得好好」。

他又稱,會議上就議員提問政府代表作充分解釋,並「沒有太多爭論」,而兩小時的會議已完成討論問題清單逾一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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