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與地產商人涉貪賄案,第二被告蕭德雄代表律師李耀堅結案陳詞反駁,蕭不可能在2003年已經預見賈利安、李燦烽的未來仕途,如果一早知道,「點解(佢)所有大型項目全部都落空?究竟提供咗咩協助?」又指李燦烽做局長之前,身份不是公務員,不能以「受賄」來論罪,且是提供工程的顧問服務費。關偉霖代表律師則指出,關偉霖不是名門世家的話事人,無權決定單位買賣價和用途,控方怎能和氹仔兩幅土地合併發展扯上關係?
李耀堅表示,蕭德雄被指控的「黑社會罪」或「犯罪集團罪」,沒有犯罪要求的「金字塔式」結構,無領導、無下屬、無共同目標,他們之間沒有任何連結。李又指,蕭德雄無可能在2003年預見李燦烽將在2014年底成為工務局局長,並有權核准當時仍未購入的疊石塘山建築計劃,蕭也不可能知道賈利安在2004至2009年有權批准相關的街線圖,要知道局長去留不是蕭所能知道的事情。
李耀堅引用立法會當年關於有組織犯罪法的決議,該罪適用於暴力犯罪,廉署作證明時也無顯示有關黑社會的犯罪情節,僅提出綜合分析的意見,但辯方認為,廉署沒有提供背後的科學分析,只是一套推論而沒有事實根據。另外,李耀堅又指,蕭德雄被指控的行賄罪已過時效。
關於虛假重大投資移民的內容,律師指,必要文件不是蕭德雄提供的,蕭沒有簽署任何文件。貿促局是按2013年財神酒店實際投資在澳門的金額去審批,不是以股東轉讓股份的價格作為審批標準。
主教山項目方面,控方指李燦烽於2014年至2016年期間收取利益,但沒有指出蕭德雄是以哪個利益換取李燦烽在主教山項目上提供協助。而且主教山項目被指有問題是2017年才提出,蕭又是如何預知到未來會有問題,而需要李燦烽協助?
就涉行賄李燦烽的購入「高峰」公司40%股份等內容,律師一如過去庭審指出李出任局長前為蕭德雄在江門的事業提供顧問服務,涉及設計公司的實際收益高於控方所指的價值,以證明購入「高峰」價格合理。其他所謂的「不法利益」也有文件、證人說明不實,涉及的8項「清洗黑錢罪」,全部行為均是合法。
律師又引述多個工務局證人指出,疊石塘山項目的行政程序沒有任何不法事實,《路環整治規劃》從未生效,因此沒有強制要遵守,「白區」也是由時任行政長官(崔世安)主動提出。
律師引用一份香港廉署的意見,只有公務員才會觸犯受賄罪,但為何李燦烽在出任局長兩年前的行為也會被檢控?他強調,如果蕭德雄能夠提早知道賈利安會一直做局長、李燦烽將會做局長,「點解所有大型項目全部都落空?全部都起唔到?究竟提供咗咩協助?甚至可以講係損失慘重」。他指案中不存在客觀證據,應該開釋全部罪名。
律師︰控方指控沒有根據
第三被告關偉霖的代表律師顏玉麟也指有關指控沒有根據,關偉霖否認控罪。他認同上述律師對犯罪集團及黑社會罪的見解,補充案中的監聽、聊天軟件對話內容,並無顯示關偉霖與李燦烽、蕭德雄等提及行賄、輸送利益或要求相關人士尤其李烽燦給予協助,作出有違公務員的義務。
顏玉麟又表示,雖然關與賈在數年來有幾百次通訊,但平均一星期只有一至兩次,說不上有密切關係,廉署亦只有記錄,亦沒有相關內容,不能證明曾提及違法事宜。關偉霖和李燦烽、賈利安因職業和社交活動有一定接觸,但絕無談違法的事。認識蕭德雄、第五被告史鐵生,但無任何投資或合作關係,不只沒有組織黑社會,更談不上由關偉霖領導犯罪集團或黑社會組織。
就氹仔TN20及TN24地段合併,顏玉麟引述不同工務局證人的見解,合併完全符合《氹北都市化整治計劃》,不存在違法情況。不存在控方所指在李燦烽干預、施壓或指示,利用文件翻譯,令土地合併獲批准。
涉及的利益為高價買入李燦烽名門世家的複式單位,藉此輸送利益,顏指關偉霖不是名門世家的話事人,無權決定單位售價,更無權決定將該不法利益輸送給李燦烽,怎能和土地合併扯上關係?而李燦烽獲八折購買名門世家單位,完全是來自李的名譽地位,這與名門世家的銷售策略有關,與TN20及TN24無任何利益關係。
顏玉麟又表示,關偉霖被指協助李燦烽以高於市價套現單位,控方選取一宗相隔約23個月的交易作比較,而不用相隔約50日的另一宗交易比較,「控方點解要遠不要近作比較,呢個明顯不科學。」而李燦烽出售單位的呎價已比發展商的訂價和市價還要低,因此不存在利用差價輸送不法利益,當時正處於樓場鼎盛的時候,一個月後,政府就推出徵收非首置印花稅政策,大單位價格下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