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院再改控訴書 律師要求重新聽證遭駁回 法官︰不清楚律師是否要扭曲事實

「賈李涉貪案」中,檢察院再次修改控訴書內容主審法官盧映霞昨(22)開庭時指出,對辯方提出的意見,今次是涉及事實的「非實質變更」,抑或是「實質變更(即新實事)」(刑訴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條),將會在審判中依法分析,法庭先接納檢察院意見,亦駁回律師重新聽證的請求。

盧官指出,第二被告蕭德雄、第三被告關偉霖的代表律師申請重新聽取證人,但檢察院源於審訊中聽取證人獲取的訊息而修改控訴內容,她看不出有何重要性要重聽證人,且辯方無列出具體要問的問題。強調「事實版本只有一個」,「睇唔到有咩重要性要重新聽取,亦無說明要聽取,唔知個用意係咪想更換證人的事實版本,從而達到扭曲事實嘅目的。」盧官又指,審訊過程中,律師已有發問機會,現「有可能為拖延程序」,決定駁回有關請求。

及後,第一被告李燦烽代表律師華文洛提出40分鐘的陳述時間不足,希望法庭考慮再給多20分鐘,「全部都好簡潔」。但盧官認為事前已協定,便要遵守承諾,「唔知用咩方式解讀你哋行為,如果突然改變,一個人唔排隊、唔守規矩,咁所有人都可以唔守規矩。我曾經講過律師識法律都要講道理,唔係咁玩突襲行為。一個約定去到呢刻,全部可以改變,咁第時仲有無人信律師呢?原來律師可以講過唔算數?」華文洛則說只是普通申請,「唔批就唔批,唔係有惡意」。最後盧官維持每人40分鐘的結案陳詞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如在聽證過程中得出結果,使人有依據懷疑發生一些事實,其係在起訴書中未描述,又或無起訴時,在控訴書中未描述,而對起訴書或控訴書中所描述之事實構成實質變更者,則主持審判之法官將該等事實告知檢察院,該告知之效力等同於提出檢舉,以便檢察院就新事實進行追訴;在正進行之訴訟程序之判罪上,不得考慮該等事實。

法庭將於今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繼續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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