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男恐嚇法官及襲擊司法文員 中院改判三年實際徒刑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一名處於緩刑的男子在初級法院出席處理親權事宜會議期間,以粗言穢語漫罵正在執行職務的法官及兩名司法文員,並試圖襲擊法。初院原判處三年徒刑,緩刑四年。該名嫌犯及檢察院均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合議庭指嫌犯在四年間合共實施了四次犯罪並分別被判刑,還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認為原審法院給予緩刑的決定「不能實現懲罰的目的和保護澳門的社會法律秩序,故改判其3年實際徒刑。」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21)日發新聞稿公佈有關裁決。案情指,該名嫌犯在與前妻出席初院會議以處理未成年女兒的親權事宜。期間,他以粗言穢語漫罵正在執行職務的法官及兩名司法文員,試圖襲擊法官,企圖以暴力威脅,並命令法官按照其意思作出裁決,欲取得未成年女兒的親權。一名文員在防止其襲擊法官時,遭嫌犯突然拍打其手臂。他又在初院內大聲喧嘩並擾亂秩序,使初院內部分會議被迫暫停或延遲,從而不正當擾亂院的運作。

經庭審,初院判處嫌犯一項脅迫本地區之機關罪;兩項恐嚇罪;三項加重侮辱罪;一項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共七項罪名,七罪競合,合共判處三年徒刑,暫緩四年執行。對於上述判決嫌犯及檢察院均不服,並向中院提起上訴。

中院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的法律適用沒有任何可以質疑的地方,裁定其上訴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

嫌犯四年內四次犯罪

有關檢察院提出反對嫌犯適用緩刑,合議庭表示,嫌犯對實施犯罪行為絲毫沒有悔意。更重要的是,其在四年間合共實施了四次犯罪並分別被判刑。當中涉及公務上之侵占罪、嚴重脅迫罪、偽造文件罪、脅迫本地區之機關罪、恐嚇罪、加重侮辱罪,以及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等多種不同類型犯罪。

合議庭指出,考慮到本次已經嫌犯第四次犯罪,不單沒有珍惜過往三次緩刑機會,還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更在本案觸犯了總共七項犯罪,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給予緩刑的決定明顯不能合適地實現懲罰的目的和保護澳門的社會法律秩序,應該予以廢止,改判其3年實際徒刑。

參閱中級法院第9/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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