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一家公司因疫情期間業務減少,安排三名員工部分時間停工,並對他們的薪金作出調整,但沒有取得三名員工的書面同意,亦沒有就更改薪金計算方式之事通知勞工事務局。初級法院判處該公司罰款5萬元(澳門幣,下同),並分別支付三名員工共約46萬元。該公司不服並提出上訴。中級法院裁決上訴不成立,維持原判。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法律不禁止僱主及僱員雙方作出薪金的下調,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設置的明確規範:其一,雙方達成的書面協議;其二,於法定期間內將協議通知勞工事務局,只有同時符合上指的規定,僱主與僱員之間降低基本報酬的協議方能產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又表示,新冠疫情的爆發及蔓延,無論是對社會經濟還是市民生活均產生重大的影響,然而,即便是在惡劣的客觀環境之下,改變勞動關係條件亦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還需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經營困境不能成為僱主違反法律規定進而免於承擔法律責任的合理合法藉口。」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參閱中級法院第952/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