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以及多名地產商人涉貪賄案昨(8)日續審訊。「TN20」及「TN24」兩地段合併發展項目上,廉署證人以PPT形式介紹首被告李燦烽在任期間受賄至少850萬港元,以利用職權協助第三被告關偉霖、第八被告劉寶芳、第十七被告胡家儀合併TN20及TN24項目建築計劃。
廉署證人介紹李燦烽在兩地段合併發展項目上,至少收受三個不法利益,當中包括合謀高價購買李燦烽的名門世家複式單位;合謀低價出售名門世家單位予李燦烽;經一波「高賣低買」的操作後,為李燦烽成功套現約1,031萬港元。2018年4月19日,李烽滙款1,020萬港元到澳洲予兒子李安德購買澳洲物業。另外,李燦烽亦獲豁免管理費、轉名費及取消登記費,合共約27萬澳門元的不法利益。
樓層越高越便宜 證人︰顛覆我哋認知
廉署證人表示,在2017年12月中,李燦烽以呎價高於市價14%的價錢,買出名門世家複式單位予劉寶芳胞兄劉少賢,並特別豁免李繳付複式單位的管理費、轉名費及物業取消登記費。證人除非售價好低,否則複式單位好難轉手,文件上見到好少有交易,「對李烽係俾咗相關便利」。
後來李燦烽又以低價購入名門世家T10-40-A,證人指出,T10-34-A實際售價與對外發售的底價只相差約20萬元,但T10-40-A出售予李燦烽就比對外發售底價便宜約450萬元。「樓層越高反而越便宜,唔係好符合一般經驗法則,顛覆我哋認知。佢(李燦烽)當時係工務局局長,審批緊「TN20」及「TN24」兩地段合併發展項目,有利害關係。」證人表示,名門世家T10有107個單位,只有13個單位能夠8折以下買到,當中大部分都是商人或星河灣的導領,「只有李燦烽是以局長身份,低過8折(購買)」。
李燦烽被指受賄後立場即轉變
按「氹仔北區都市化整治計劃」規定,「TN20」與「TN24」屬兩幅獨立發展土地,各自的地積比分別為13倍和11倍。廉署整理資料發現,李燦烽在「高賣低買」(受賄)前,是同意相關批示,即兩地段的各自的地積比分別為13倍和11倍。但受賄後,便不同意有關地積比,並指示張潤民撰獨立寫意見書,之後下屬就按照有關要求,將兩地合併發展的地積比統一訂定為12.02倍,令到發展商利益最大化。經李燦烽簽署同意批示並上呈時任司長及時任特首審議,最終令「TN20」及「TN24」兩地段合併發展建築計劃草案獲得通過。
關偉霖曾稱做了大量工作才得局長幫手
廉署證人表示,「TN20」及「TN24」兩地段合併發展的申請獲時任特首批准後,2018年9月24日,關偉霖多次透過Whatsapp與建築師陳權昌聯絡,指關偉霖、胡家儀、劉寶芳等人向李燦烽做了大量工作,「最後局長肯幫手」,有關申請才能按他們的要求上呈特首核准。陳權昌回應指︰「原來高人係兄你本人。怪不得內容調整得猶如度身訂製一樣了!」
廉署證人指李燦烽的不法行為包括:一、指使張潤民撰寫獨立意見書,透過張潤民指示下屬撰寫有利業權人的建議書;二、協助新建泰事前檢視草案;三、指導關偉霖在適當時候申請規劃條件圖,藉機延續草案;四、協助新建泰/祥源免卻了正常申請規劃條件圖的程序;五、隱瞞重要資訊,包括土地已更換業權人、規劃條件圖草案已過期,誤導司長及行政長官。
申請PCU突變土地合併
辯方律師問證人,為何會認為兩地合併發展的地積比統一訂定為12.02倍就是違法?證人回答,因為兩幅地受到氹北規劃規範,兩地的地積比明確規定分別為13倍和11倍。「如果個個都唔按規劃發展,咁城市規劃仲有咩用呢?」律師再問︰「係乜嘢支持你認為,個個12.02倍地積倍係非法呢?」主審法官盧映霞表示,其中一幅地的地積比是11倍,「12.02咪超過咗囉」。盧官續問證人︰「一係唔合併,一係合併就兩個都11倍?」證人回答,兩幅地是相連的,但指標是分開的,「合併係一齊發展,按氹北計劃,睇唔到可以點樣做囉。」
律師再問,張潤民撰寫的意見書是否有異常?證人表示,承批人原本申請的是PCU(規劃條件圖),並沒有要求做合併土地發展,因此當時負責撰寫建議書的技術員麥耀輝有寫到要經公示程序,「因為麥耀輝認為係申請PCU,要公示,過城規會。」但建議書上呈到李燦烽後,李就指示張潤民做獨立意見書,否決了麥輝建議書的內容。「本身應該針對個申請去做,點解PCU會變成合併土地發展,又要麥輝做修改?」
證人︰資料不齊 特首點批?
律師又問如果合併土地要修改地積比的話,是否要特首批准?證人表示,氹北規劃沒有合併指示,如果要修改就要上呈特首。「但上呈之前,係咪要行晒所有正常行政程序?但本個案,佢哋要重新申請PCU,但佢無行到,無按正常程序,點會去到特首個到?」
證人續指,兩幅土地轉手後,新承批人「祥源」曾重新申請規劃條件圖(PCU)草案,按照正常程序,應該公示、交城規會審議再做建議書呈交上級。但李燦烽下達一份中葡翻譯批示,一日之後,就由申請PCU變成土地合併發展申請,不論土地申請人、申請編號及建議書主要內容都不同,認為該份申請無按正常程序。而最後上呈到司長及特首的建議書當中,亦沒有了很多重要資訊,「司長同特首點批呢?司長同特首知唔知換咗申請人?知唔知PCU失咗效?唔知啊嘛!」
律師又問,2018年3月,新的承批人曾致函時任特首,而審批PCU是工務局局長的職責,「點解係覺得隱瞞特首?有乜嘢隱瞞住特首?」證人回答,申請PCU是要經正常的行政程序,再由局長簽署批出。而上呈到特首的建議書只是片面資訊,「無將成件事的來龍去脈反映在513建議書,點解一啲重要資訊無係建議書上呈現?我唔明點解啦。」
李燦烽︰不存在誤導長官
詢問完證人後,李燦烽要求補充。對於被指隱瞞重要資訊,誤導司長及特首。李燦烽表示,工務局上下都知要上呈特首的報告「要精準,唔可以囉囉嗦嗦」。而PCU並非向特首申請,「呢個權限唔需要長官批准」。他又稱,自己差不多每星期與司長見面三次,「長官起碼(一星期)打次電話打俾我,都係有好充份的交流。佢哋既顧問發現有錯有漏都會通知我。因為資料問題,誤導長官好似無呢個機會,亦不存在呢個可能。」
至於修改兩地合併的地積比方面,李燦烽表示,並非用統一用11倍就無問題,而是不合PCU都會被否決,「就算10倍,8倍都係唔啱架。只要唔符合一個都係會被否決」。他又指,證人無展示他向同事施壓,而兩地合併「睇唔到損害任何公共利益」,他亦無從中參與,同事的工作亦完全是正常。
李燦烽又稱,證人提到要先經城規會通過PCU再上呈特首才是正常程序。李認為當中「有啲誤會」。他稱,先有計劃,再有規劃,之後才有圖則,計劃有變動就要先從計劃去修改,「長官唔批計劃,點會去城規會?」